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料于8月4日通過兩則關于核準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根據某些標準測試產品的通告,分別是(1)根據服裝紡織品易燃性標準,即《聯邦法典》標題16第1610條(16CFRpart1610),測試主要供12歲或以下兒童穿著的服裝;(2)根據褥墊易燃性規例,測試主要供12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床褥、褥墊及褥墊套裝。草擬通告內容載于http://www.cpsc..gov/about/cpsia/cpsia.html.
根據《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若干類產品的生產商(包括進口商)或自有品牌者必須把在化驗室檢測認證規定通告發出90天后才制造的產品,送交取得認證資格的第三方認證評核機構進行測試,并必須根據有關測試結果,發出符合有關適用規例的遵從法規證書。上文提及的通告會就下列事項訂立規定:(1)根據服裝紡織品易燃性標準,即《聯邦法典》標題16第1610條測試兒童服裝,及(2)根據床褥及褥墊易燃性標準,即《聯邦法典》標題16第1632條及/或第1633條測試兒童床褥、褥墊及褥墊套裝。
第三方化驗所要獲得認可以測試上述兒童產品,必須得到認可機構的認可,而有關認可機構必須是《國際化驗所認證聯盟–互認安排》的簽署方,其認可資格須向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注冊并獲接納。這類認可機構的名單載于網頁http://ilac.org/membersbycategory.html。
認可資格必須符合ISO標準ISO/IEC17025:2005,認可范疇必須訂明為包括根據服裝紡織品、床褥、褥墊及/或褥墊套裝易燃性標準進行的測試,視乎何者適用。
已采取防止利益沖突措施的化驗所如要取得認可資格,必須向委員會呈交培訓文件,以證明其雇員已接受培訓,當雇員發現制造商、自有品牌者或其他有關人士嘗試隱瞞或不當干預化驗所的檢測結果,會以保密的方式即時通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凡制造商或自有品牌者的兒童產品由其本身所持有10%或以上權益的化驗所負責檢測,這項附加規定便會適用。化驗所提出的申請,必須獲委員會正式接納,該化驗所才可成為經認可已采取防止利益沖突措施的化驗所。
除了基本的認證規定外,《消費品安全改進法》規定,在以下情況下,由政府全資或部分擁有或控制的化驗所可取得認可資格:(1)在任何國家經營的制造商或自有品牌者,在可行的情況下獲準選擇并非由該國家的政府所擁有或控制的化驗室;(2)化驗所的檢測結果沒有受到任何人包括另一個政府單位的不當干預;(3)相比在同一國家的其他經認證化驗室,該化驗所沒有獲得較優惠的待遇;(4)相比在同一國家的其他經認證化驗所的檢測結果,政府其他機關不會較為重視該化驗所的檢測結果;以及(5)該化驗所沒有就影響其本身運作的事宜,對政府其他機關作出不當干預;或對于其他負責控制產品分銷的政府機關依據化驗所認證評核結果所作的決定,亦不會施以不當干預。
即使化驗所本身的認證尚未獲委員會接納,委員會亦會接納該化驗所就測試結果發出的合格認證,條件是:
該化驗室在進行檢測時,已獲《國際化驗所認證聯盟–互認安排》的簽署方認證為符合國際標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17025國際標準。
該化驗所在《聯邦登記冊》刊登化驗室檢測認證規定通告后60天內,獲委員會接納以易燃性標準測試方法進行測試的申請。
產品是在《聯邦登記冊》刊登化驗室檢測認證規定通告當日或之后進行測試。
進行測試時,第三方合格評核機構的有效認證范疇明確包括根據服裝紡織品易燃性標準、床褥及褥墊易燃性標準,及/或褥墊套裝易燃性(明火)標準進行的測試。
測試結果顯示符合現行適用的標準及/或規例。
直至在強制性第三方認證生效日期之前,該化驗所的認證和包括易燃性標準在內的認證范圍這兩項條件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