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凱瑞(002072):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受紀律處分
證券代碼:002072證券簡稱:ST凱瑞公告編號:2020-L082
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
紀律處分決定的公告
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于對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處分決定》”),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處分決定》內容
當事人:
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號新保利大廈12層;
吳聯模,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
張彬,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董事、副總經理;
劉書艷,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董事、副總經理;
劉滔,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監事;
侯書軍,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何亞軍,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經查明,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凱瑞”)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如實披露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
2014年12月3日,ST凱瑞披露《關于轉讓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貿有限公司100%股權的公告》(以下簡稱“轉讓股權公告”)稱,ST凱瑞與浙江億富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億富”)簽訂協議,將全資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貿有限公司100%股權以1.17億元的價格轉讓給浙江億富,本次交易金額占ST凱瑞2013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64%。ST凱瑞在《轉讓股權公告》中披露“本次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
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6號)認定,該交易實質上是ST凱瑞與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吳聯模之間通過第三方實施的關聯交易。
ST凱瑞在《轉讓股權公告》及相關年度的定期報告中未如實披露與交易對手方的關聯關系,相關公告內容存在虛假記載。
二、違規對外提供擔保
ST凱瑞2019年8月21日披露公告稱,2013年以來,ST凱瑞在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為關聯方第五季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參股公司新疆德棉礦業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創越能源集團有限公司累計提供對外擔保金額21,471.62萬元,占ST凱瑞2018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13.33%。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對外擔保余額為16,471.62萬元。
ST凱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第9.15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9.11條的規定。
ST凱瑞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吳聯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2.2條、第3.1.5條、第3.1.6條、第10.1.7條的規定,對ST凱瑞上述違規事實一、二負有重要責任。
ST凱瑞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劉書艷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的規定,對ST凱瑞上述違規事實一、二負有責任。
ST凱瑞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張彬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第3.2.2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第3.1.6條、第3.2.2條的規定,對ST凱瑞上述違規事實一負有責任。
ST凱瑞時任監事劉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ST凱瑞上述違規事實一負有責任。
ST凱瑞時任總經理侯書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
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ST凱瑞上述違規事實二負有責任。ST凱瑞時任總經理何亞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的規定,對ST凱瑞上述違規事實二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本所《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實施標準(試行)》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二、對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吳聯模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三、對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劉書艷,時任監事劉滔,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張彬,時任總經理何亞軍,時任總經理侯書軍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ST凱瑞、吳聯模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統一由ST凱瑞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系人(劉女士,電話:0755-88668240)。
對于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以上為《處分決定》的全部內容。
二、公司對違規事項的整改及致歉說明
公司將督促相關人員加強對《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風險責任意識,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質量。
公司就此向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公司今后將以此為戒,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運作,避免此類事項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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