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凱瑞(002072):關注函的回復
*ST凱瑞(002072)2月28日晚間公告,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的《關于對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公司部關注函〔2022〕第82號)(以下簡稱“關注函”),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在收到關注函后,積極委托中介機構對相關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同時公司積極組織各相關部門共同對其中涉及的問題進行逐項落實和回復。現對關注函所涉及的問題回復如下:
1、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三季報顯示,2021年前三季度實現營業收入1,910.79萬元,歸母凈利潤-580.01萬元,扣非后凈利潤-434.92萬元,凈資產-18,470.21萬元。請你公司對照去年同期趨勢,詳細說明第四季度財務指標變動的原因,并對營業收入大幅變動進行重點說明,在此基礎上說明你公司是否存在年底突擊交易等規避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情形。
公司回復:
2021年公司第四季度營業收入、扣非前后凈利潤以及凈資產相比2020年同期發生較大變動,主要系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實施重整產生債務重整收益以及公司流動資金增加、商業信譽恢復、貿易業務量擴大實現經營利潤增加、收入增加所致,公司不存在年底突擊交易等規避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情形。具體分析如下:
(1)公司2021年凈資產較2020年發生變動的原因
2020年,公司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為-17,890.2萬元;2021年,經公司財務部初步測算凈資產為6000萬元左右。公司2021年凈資產較2020年發生變動的原因如下:①公司在實施破產重整過程中處置了對外投資的低效能孫、子公司股權類資產(包括德州錦棉紡織有限公司、德州凱佳商貿有限公司、山東第五季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屹立由數據有限公司、北京訊通網際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及荊門德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山西龍智物業有限公司等),導致公司合并層
面賬面資產較期初減少約4億元;②公司通過重整清償債務導致負債減少約5.7億元;③重整投資人向公司無償捐贈現金4779萬元。
(2)公司2021年扣非前后凈利潤較去年同期發生變動的原因2020年,公司扣非前凈利潤為負2.02億元、扣非后凈利潤為負1.99億元;2021年,公司扣非前凈利潤約700萬、扣非后凈利潤約300萬元。公司2020年虧損的主要原因為:公司針對應收債權以及對外投資的其他權益投資計提了約2億元的減值損失。公司2021年實現盈利的主要原因如下:①公司在2021年第四季度執行完畢重整計劃,產生了債務重整收益;②公司2021年第四季度因啟動預重整程序獲得股東提供的流動性支持,導致流動資金增加;③公司商業信譽恢復、貿易業務量擴大實現經營利潤增加。其中:公司在重整程序中進行低效資產處置以及以股抵債進行債務重組實現債務重組收益1.14億元;依據債權申報確認計提營業外支出1.04億元,同時確認債務重整費用699萬元,合計產生利潤約400萬元;因流動資金增加、商業信譽恢復、貿易業務量擴大實現經營利潤增加300萬元。綜上,公司2021年度扣非前凈利潤約700萬元、扣非后經營性利潤300萬元左右。
(3)公司2021年營業收入相比2020年發生較大變動的原因
2021年公司全年實現營業收入11000萬元,其中第四季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9100萬元左右,與去年同期相比實現大幅增長,主要原因如下:2021年10月,湖北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啟動凱瑞德預重整程序后,公司第一大股東王健先生累計向凱瑞德無償提供了1億元流動性支持以助力凱瑞德開展煤炭貿易業務,公司流動資金增加、商業信譽得到恢復和認可。2021年第四季度,公司利用信譽的恢復好轉、充沛的資金支持大力開拓貿易業務,不斷做大做強貿易業務,在原有的貿易業務代理模式基礎上,從豐富客戶群體、減少對重要客戶、供應商依賴度、提高自身談判議價能力、實現貿易業務盈利能力提升等角度出發,積極拓展、豐富貿易模式,最終在原有的代理模式的基礎上增加了自營模式。四季度開展的煤炭貿易業務不再局限于原有的不承擔運輸、倉儲僅賺取代理差價的業務模式,而是在新的品類業務中積極掌握主動權、主動自己挖掘貨源、尋求供應商、自主商業談判簽署協議;在客戶端可以根據市場價格走勢情況、倉儲情況自由選擇客戶、自主談判定價;同時在業務環節中承擔貨物運輸、倉儲環節可能
的風險。通過承擔運輸、倉儲等周轉環節可能存在的保管、損毀、丟失、質量變異、跌價以及貨物受各種因素無法及時交貨的違約、客戶因產品倉儲導致水分含量等質量不達標而拒收、客戶無法及時回款等風險,新拓展的自營業務在業務模式上實現了對貨權的控制,掌控了自身對供應商、客戶的定價談判和自由選擇的權利,承擔了貨物采購、運輸、倉儲、銷售各個環節的風險。因此,在持續做大做強煤炭貿易主業前提下,對自營煤炭貿易業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采用了總額法確認營業收入,從而致使2021年營業收入相比2020年發生較大變動。公司收入確認政策、會計處理詳見“問題2”回復。
綜上,公司2021年凈資產增加主要系第四季度公司進入重整程序獲得重整投資人現金捐贈、實現債務重組產生重整收益等所致,扣非前后凈利潤增加主要系2021年度實現債務重整收益、拓展主營業務所致,營業收入大幅增長主要系公司2021年10月份進入預重整流動資金支持增加、商業信譽得以恢復讓公司在原有的代理貿易業務基礎上拓展了新的業務模式所致,公司不存在年底突擊交易從而規避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情形。
會計師意見:
“我所針對公司四季度財務指標變動的情況進行了比較分析,導致公司四季度財務指標發生重大變動的事項主要包括:公司破產重整(包含涉訴事項的預計負債、償債資產處置損益、債務重整收益的確認)以及煤炭貿易業務經營模式的變動。針對四季度的財務指標的變動,我所項目組在對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方案制定時充分重視,并列入本年度審計的重點審計事項。針對收入及重整事項,我所擬執行的核查方案如下:
(1)針對煤炭貿易業務營收擬執行的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1)向管理層、治理層進行詢問,評價管理層誠信及舞弊風險;
2)了解和評價公司銷售與收款循環中與收入確認相關的內容控制,并測試共用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
3)選擇樣本檢查銷售合同,識別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相關的合同條款與條件,評價收入確認時點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4)選擇樣本對收入、采購、應收、應付款項執行函證程序,對公司的供應商、客戶進行背景調查,并對重點客戶進行實地走訪,對重要貿易客戶進行穿透
核查;5)對收入執行細節測試,檢查合同、訂單、出入庫單、過磅單、結算單、運輸協議、保管協議等,檢查貿易業務的準確性。
6)獲取公司2022年一季度煤炭貿易業務的銷售、采購數據及相關證據資料,與2021年四季度數據進行分析比對,檢查貿易業務的穩定性;
7)取得營業收入扣除明細表,執行檢查及分析程序,關注是否按規定要求列示所有的營業收入扣除項目,是否存在將其他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收入混同的情況;
8)針對可能出現的完整性風險,我們擬實施具有針對的審計程序,在增加采購銷售完整性測試樣本的基礎上,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確認的采購、銷售執行截止性測試,核對商品流轉單證的相關節點,評估貿易業務是否記錄恰當。
(2)針對重整事項擬執行的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1)獲取公司破產重整涉及的關鍵資料,包括《民事裁定書》、《重整計劃》等;
2)與公司管理層、治理層及管理人討論重整的重大不確定因素及消除時點;
3)獲取管理人的債權明細表與公司賬面數據進行核對,獲取支付的相關資料;
4)檢查司法重整是否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執行,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5)檢查破產重整中相關資產的拍賣公告信息、拍賣成交手續、股權轉讓協議等,檢查產權過戶手續及拍賣價款回收情況等;
6)評價破產管理人聘請的評估師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評價相關評估報告的價值類型、評估方法、關鍵參數和假設的合理性;
7)以現金清償的債務,獲取債務重組清償計算表,根據重整方案及選擇的受償方式,重新計算清償金額,復核計算及會計處理準確性;
8)以股票清償的債務,確認股票的公允價值,結合受償的股數,根據重整方案及選擇的受償方式,重新計算清償金額,復核計算及會計處理準確性;
9)對債務重組收益金額執行重新計算程序;
10)對管理人、拍賣資產受讓方、治理層進行訪談,了解債權申報和確認、
重整計劃執行等有關情況;
11)對重點、異常業務債權人進行走訪,訪談,確認債權形成依據是否整。結論:鑒于我所對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尚在現場取證核查階段,就目前已取得的證據資料和審計程序,未見異常或不合規事項。因供應商和銷售方的走訪、函證工作還未結束且期后業務數據還在核查過程中,煤炭貿易業務收入確認的外部證據在逐步完善中、支撐煤炭自營業務形成穩定業務模式的期后一季度數據也在獲取、整理過程;此外,因與重整業務相關的管理人、評估機構、律師等各方的溝通程序還末完成,涉及重整業務的會計處理的外部關鍵證據尚在進一步獲取完善,煤炭貿易業務收入、重整事項最終的會計處理結果請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
2、請你公司詳細說明2021年營業收入的具體構成和對應金額、收入確認政策、會計處理采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是否與同行業公司存在差異、相應確認依據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并依據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業務辦理》之4.2“營業收入扣除相關事項”的規定逐條說明你公司相關營業收入是否應當予以扣除及其判斷依據。
公司回復:
(1)營業收入的具體構成和對應金額
公司2021年度營業收入主要包括煤炭貿易收入及物業租賃收入,其中煤炭貿易業務代理業務收入按照凈額法實現收入1000多萬元(開票金額(不含稅)4億元左右)、自營業務按照總額法實現收入9,000多萬元,合計實現營業收入10,000萬元左右;物業租賃業務實現營業收入998.63萬元。
(2)收入確認政策、會計處理采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是否與同行業公司存在差異、相應確認依據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一,煤炭貿易業務中的代理業務。2019年4月份以來,公司就開始從事煤炭貿易業務,當時因公司自身經營困難、資金不足,故2019年開展煤炭貿易業務以來,一直采用的是賺取固定價差的代理業務模式,即公司從銷售方取得訂單后,按訂單從供應商按需采購,并約定由供應商直接送達銷售方指定地點,公司僅賺取固定的每噸價差,不承擔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貨物交付不得、貨物運
輸中毀損、滅失等風險,亦不承擔貨物因市場價格波動導致的調價風險。因該種煤炭貿易業務公司不承擔存貨風險和價格風險,未取得商品控制權,因此針對該種煤炭貿易業務,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采用凈額法確認銷售收入。
第二,煤炭貿易業務中的自營業務。公司煤炭貿易業務的自營業務收入確認按照貨物交付至客戶,與客戶就交付數量、交付質量指標等數據進行結算,雙方進行結算確認并加蓋雙方印章后即進行收入確認。公司煤炭貿易自營業務是在山西、山東、內蒙、河北、河南等地組織貨源后運輸自公司在友邦、億噸、邳州等港口倉庫進行倉儲,再根據銷售安排將貨物交付至客戶。公司檢索了同行業其他公司的業務模式:①山煤國際。其煤炭貿易業務經營模式為通過自己的貨源組織體系從外部采購貨物后將其運輸至港口后交付至國內國外客戶;②安源煤業。其煤炭貿易銷售模式為客戶自提或者一票結算送貨至客戶指定地點,采購模式主要是供方一票結算至公司指定交貨地點,其在整個煤炭貿易環節主要是承擔運輸和倉儲服務;③湖北能源。其是從其他焦化廠或者貿易商獲得煤炭產品后通過自有運輸、倉儲后將貨物交付客戶。公司結合自身的業務模式并參照同行業公司在類似的業務模式下采取的總額法收入確認方式對公司煤炭貿易自營業務采取總額法確認收入,與同行業公司不存在差異,收入確認方式和依據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公司自營貿易業務可自由選擇客戶和供應商。2021年10月,在荊門中院決定啟動凱瑞德預重整程序后,股東王健先生向公司提供了流動性支持資金用于發展公司主營業務,公司在因重整帶來資金支持和商業信譽恢復的雙重助力下,不斷在原有代理貿易業務基礎上進行業務模式的拓展,并從改善公司經營業績、提高公司業務盈利能力和商業自主談判能力等多方面出發,不再延續原有的煤炭貿易業務的僅作為代理方賺取固定價差的業務模式,而是利用信譽的恢復、資金的支持優勢,在自營貿易業務中自主拓展豐富供應商、客戶,目前公司貿易業務供應商多家,輻射山西、山東、內蒙、河南、河北、安徽等地,客戶主要輻射江蘇、山東、山西等地,供應商與客戶實現跨區域、多樣化。隨著焦炭類貿易業務上下游客戶的不斷積累,2022年度公司業務規模將會有更大提升。
(2)公司可自主與供應商談判,并承擔運輸和倉儲環節可能的風險,擁有貨物的控制權。公司采購模式是自提或者送貨至公司指定的倉儲港口,并承擔自
供應商將貨物交付公司(公司掌控貨物所有權)至銷售給客戶前的一切風險。在與供應商談判過程中,公司根據自身運輸和倉儲需求安排、供應商供貨模式報價不同等自由選擇自提或者送貨上門至指定的公司港口,并約定無法如期交貨、無法保質交貨等違約風險條款。采購時:如選擇貨物自提方式,則公司承擔自公司組織的運輸車隊將采購貨物從供應商處運出后的一切風險、費用;如選擇貨物送貨上門至公司指定倉儲港口方式,則公司承擔自貨物進港后的一切費用、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滅失、損毀、質量指標變異以及如因市場價格波動原因導致貨物積壓、虧本出售或者下游客戶拒收貨物等風險。
(3)公司可自主與客戶進行商業價格談判,作為合同首要責任人需要承擔貨物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條款的違約賠償責任。公司銷售模式是客戶上門到公司倉儲港口自提,公司依據自有貨源地、倉儲地以及貨物倉儲情況、采購計劃情況自主選擇匹配客戶需求,能自主進行商業談判和貨物定價,可以基于自身業務需求、未來業務發展合作安排、未來市場價格走勢等實現自由定價并承擔貨款回收的信用風險,同時約定如無法保質按期交付貨物,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總之,在貨物采購和銷售環節,公司在采購定價、銷售定價上擁有自主權,可以基于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市場價格波動情況等進行自主商業談判定價,貨物采購交付后、在貨物交付至客戶前,貨物所有權屬于公司,公司承擔貨物的滅失、損毀、質量指標變異、價格波動、下游客戶拒絕接收貨物等風險,在貨物交付客戶后,公司承擔貨款催收、貨款無法回收的信用風險,因此對開展的自營貿易業務按照總額法確認收入。公司煤炭貿易的代理業務自2019年4月開展以來已持續經營2年多,業務模式穩定,已形成了相對穩定的業務收入;同時因重整帶來的公司信譽恢復、流動資金補充,在第四季度公司迅速拓展了自營業務模式并結合、借鑒煤炭貿易代理業務從業經驗,整合煤炭貿易行業客戶、供應商資源,實現營業收入近1億元。截至目前,在維系、穩固2021年第四季度拓展的自營業務模式、客戶和供應商基礎上,仍在不斷的拓展新的客戶、供應商,拓寬業務渠道和區域,公司煤炭貿易自營業務經營穩定,業務規模穩步提升。
(3)營業收入扣除情況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第1號——業務辦理》之4.2
“營業收入扣除相關事項”中相關規定,營業收入扣除項包括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公司根據規定逐一對每項收入進行核查,不存在營業收入扣除相關項,具體如下:
1.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是指與上市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或者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特殊、具有偶發性和臨時性,影響報表使用者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①正常經營之外的其他業務收入
②不具備資質的類金融業務收入
③本會計年度以及上一會計年度新增貿易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④與上市公司現有正常經營業務無關的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
⑤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⑥未形成或難以形成穩定業務模式的業務所產生的收入
經逐一比對,公司財務部自查判定公司營業收入不存在上述需要扣除的項目下的收入,公司煤炭貿易業務系2019年開展的,且從事的貿易業務代理業務模式、自營業務模式經營穩定,客戶、供應商穩固并在逐步增加,不屬于第③項所述的本會計年度以及上一會計年度新增的貿易業務以及第⑥項所述的未形成或難以形成穩定業務模式的收入,因此公司煤炭貿易業務不屬于該項的扣除收入。
2.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是指未導致未來現金流發生顯著變化等不具有商業合理性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
①未顯著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收入
②不具有真實業務的交易產生的收入
③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業務產生的收入
④本會計年度以顯失公允的對價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業合并的子公司或業務產生的收入
⑤審計意見中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的收入
⑥其他不具有商業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收入
經逐一比對,公司營業收入均系公司真實業務產生的收入、具備商業實質定價公允合理,能對公司未來經營狀況及現金流狀況實現改善,不存在上述所述的
不具備商業實質的收入項目。會計師回復:
“我所針對煤炭貿易業務營收擬執行的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1)向管理層、治理層進行詢問,評價管理層誠信及舞弊風險;2)了解和評價公司銷售與收款循環中與收入確認相關的內容控制,并測試共用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3)選擇樣本檢查銷售合同,識別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相關的合同條款與條件,評價收入確認時點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4)選擇樣本對收入、采購、應收、應付款項執行函證程序,對公司的供應商、客戶進行背景調查,并對重點客戶進行實地走訪,對重要貿易客戶進行穿透核查;
5)對收入執行細節測試,檢查合同、訂單、出入庫單、過磅單、結算單、運輸協議、保管協議等,檢查貿易業務的準確性。
6)獲取公司2022年一季度煤炭貿易業務的銷售、采購數據及相關證據資料,與2021年四季度數據進行分析比對,檢查貿易業務的穩定性;
7)取得營業收入扣除明細表,執行檢查及分析程序,關注是否按規定要求列示所有的營業收入扣除項目,是否存在將其他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收入混同的情況;
8)針對可能出現的完整性風險,我們擬實施具有針對的審計程序,在增加采購銷售完整性測試樣本的基礎上,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確認的采購、銷售執行截止性測試,核對商品流轉單證的相關節點,評估貿易業務是否記錄恰當。
結論:鑒于我所對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尚在現場取證核查階段,就目前已取得的證據資料和審計程序,未見異常或不合規事項。因供應商和銷售方的走訪、函證工作還未結束且期后業務數據還在核查過程中,煤炭貿易業務收入確認的外部證據在逐步完善中、支撐煤炭自營業務形成穩定業務模式的期后一季度數據也在獲取、整理過程,煤炭貿易業務收入確認最終的會計處理結果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
3、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收到荊門中院《民事裁定書》,裁定你公司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請你公司詳細說明破產重整的會計處理具體過程及依據,相關會計處理對2021年公司收益、凈利潤及凈資產的影響,以及確認重整收益等相關會計科目的合規性。
公司回復:
(1)破產重整的會計處理具體過程及依據
根據荊門中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公司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全體股東無償讓渡上述轉增股份,其中重整投資人有條件受讓9,558萬股,5,000萬股用于清償債務,其余由管理人參考二級市場價格予以變現,變現所得用于發展公司業務。公司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規定將用于以股抵債的股票按照公允價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貸方,普通債權賬面價值扣除現金償付部分及以股抵債公允價值后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債務重組收益;稅款債權全額清償不影響債務重組收益;對外處置低效資產,按照低效資產賬面價值與處置價格(扣除必要處置費用)差額計入債務重組損益;依據債權申報就尚未入賬的訴訟案件依據重整清償計劃補計提預計負債,計入營業外支出;股東無償贈與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計入資本公積科目;重整發生的各項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科目。
(2)相關會計處理對2021年公司收益、凈利潤及凈資產的影響
公司2021年因實施重整進行低效資產處置以及以股抵債進行債務重組后實現債務重組收益1.14億元,依據債權申報確認計提營業外支出1.04億元、同時確認債務重整費用699萬元、股東捐贈確認資本公司4779萬元,上述事項合計增加公司凈利潤400萬元左右,增加凈資產5179萬元左右。
(3)確認重整收益等相關會計科目的合規性
1.《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在所清償債務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債務人初始確認權益工具時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權益工具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采用修改其他條款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企業
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務。”
“第十三條以多項資產清償債務或者組合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和計量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權益工具和重組債務的確認金額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
......債務人以單項或多項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償債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債務人以單項或多項非金融資產(如固定資產、日常活動產出的商品或服務等)清償債務,或者以包括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在內的多項資產清償債務的,不需要區分資產處置損益和債務重組損益,也不需要區分不同資產的處置損益,而應將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科目。
......債務重組采用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方式進行的,債務人初始確認權益工具時,應當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綜上,根據公司的重整計劃,公司的債務重組以金融資產(現金、股票)清償債務,債務重組收益計入投資收益,會計科目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會計師回復:
“我所針對重整事項擬執行的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1)獲取公司破產重整涉及的關鍵資料,包括《民事裁定書》、《重整計劃》等;
2)與公司管理層、治理層及管理人討論重整的重大不確定因素及消除時點;
3)獲取管理人的債權明細表與公司賬面數據進行核對,獲取支付的相關資料;
4)檢查司法重整是否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執行,是否存在侵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5)檢查破產重整中相關資產的拍賣公告信息、拍賣成交手續、股權轉讓協議等,檢查產權過戶手續及拍賣價款回收情況等;
6)評價破產管理人聘請的評估師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評價相關評估報告的價值類型、評估方法、關鍵參數和假設的合理性;
7)以現金清償的債務,獲取債務重組清償計算表,根據重整方案及選擇的受償方式,重新計算清償金額,復核計算及會計處理準確性;
8)以股票清償的債務,確認股票的公允價值,結合受償的股數,根據重整方案及選擇的受償方式,重新計算清償金額,復核計算及會計處理準確性;
9)對債務重組收益金額執行重新計算程序;
10)對管理人、拍賣資產受讓方、治理層進行訪談,了解債權申報和確認、重整計劃執行等有關情況;
11)對重點、異常業務債權人進行走訪,訪談,確認債權形成依據是否整。
結論:鑒于我所對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尚在現場取證核查階段,就目前已取得的證據資料和審計程序,未見異常或不合規事項。因與重整業務相關的管理人、評估機構、律師等各方的溝通程序還末完成,涉及重整業務的會計處理的外部關鍵證據尚在進一步獲取完善,重整事項最終的會計處理結果以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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