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物需謹慎 十大“霸王條約”請當心
昨天,西安市消費者協會向社會發布消費領域十大不平等條約,并加以點評,以警示消費者。
1、購物贈品不享受“三包”
案例:林女士花299元買了一款豆漿機,并獲贈一部小風扇。一月不到,風扇就發生故障,可拿去維修時店方卻表示:“贈品不退不換也不修。”
點評:商場舉行的各種買贈促銷活動,其實已經將贈品的成本轉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這種 “贈與”是建立在消費者履行付款購買商品的義務基礎上的一種附義務的贈與。商家應對獎品和贈品依法承擔“三包”責任。同樣,“特價”商品不是“處理品”,也應實行“三包”。
2、不繳管理費物業停水電
案例:朱雀門外某物業管理公司,因業主欠繳衛生費,切斷業主水、電供應。
點評:物業公司無權利用管理公用設施的職能,采取任何強制手段催繳物業管理費。而且,水電費的收取權均在水電管理部門,物業公司只是受其委托收取上述費用,無權隨意對業主停水停電。
3、商品退貨需包裝盒完好
案例:劉先生去年底買了一款手機,誰知剛過了幾天,手機就出現了黑屏現象。當他找到商家要求換新機時,商家以沒有手機的外包裝盒為由不給調換。
點評:商家或廠家自定“退貨要有包裝盒”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只要商品符合“三包”規定的退換貨條件,經營者就不能以此拒絕承擔義務。
4、老人參團旅游多繳團費
案例:黃女士準備帶著62歲的父親去東南亞一帶旅游,打聽了幾家旅行社的出境游線路,卻發現每位60歲以上的老人要加收600元費用。對此,旅行社表示這是針對老年人購物能力低等原因加收的,還表示這是政府行為。
點評:旅行社為出境游客提供的是相同服務,卻人為將消費者進行年齡分類,實行不平等價格待遇,這種加價旅游明顯存在消費歧視,屬于“不平等條款”。收額外費用是不合法的,游客有權拒絕強制交易行為。
5、寄物丟失商場拒絕賠償
案例:大學生張婷和男友來到南大街某商場存包柜存包購物,可采購出來后,卻發現存包柜已經空無一物。雖然包里有手機、錢包等物,可商場卻表示是免費服務,不愿賠償。
點評:超市設置寄物柜免費存包,是吸引消費者前來購物的一種手段,商場得到了增加顧客的潛在利益,所以這種服務實際上是一種有償服務,超市應該承擔保管責任,并承擔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6、“最終解釋權”歸商家
案例:店慶酬賓飯菜五折優惠,卻不含海鮮、酒水;洗發水買一送一,實際送了個鑰匙扣。一旦發生消費爭議,商家總是以保留“最終解釋權”作為擋箭牌來推卸責任。
點評:《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公告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因此,當商家的解釋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并與消費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時便具有法律效力;當商家的解釋故意隱瞞了事實,給消費者造成重大誤解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消費者與商家為“最終解釋權”發生糾紛時,由司法機關依法解釋。
7、商家游樂區出事不負責
案例:去年6月,黃女士一家帶著4歲的兒子來到某餐館就餐,其間兒子吵著要去免費游樂區玩耍,卻不幸從滑梯上摔落。對此餐館以“兒童在此游玩,發生事故本店概不負責”的店堂公告來拒絕賠償。
點評:目前一些大型商場和超市,為了給帶孩子的家長提供購物方便,專門為孩子設置了游樂區。但一旦出事,商家就會規避法律應盡的義務。根據《消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商家應予賠償。
8、特殊商品不退不換
案例:市民穆女士剛在商場買了個鉆石項鏈,還沒回家就發現接口處有條細小裂紋。當穆女士趕回商場換貨時,商場卻表示,按行業慣例不予退換。
點評:煙草、珠寶玉石和金銀首飾等都列入商家特殊商品之列。但特殊商品也是商品,商家應按 《消法》承擔退換貨責任。如果商品離柜后概不退換,就規避了其商品質量擔保責任,與誠實信用原則相違背。
9、快遞丟失只賠三倍運費
案例:一家商貿公司通過民營快遞送貨,沒想到價值1000多元的貨物被丟失。對此,快遞公司認為,按照運單背后的服務條款約定“最多以運費三倍價錢作賠”,算下來只有45元。
點評:三倍運費賠償,是一個不平等合約,也是一個格式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如果對方沒有證據證明已經明確提醒消費者,就可以按實際損失索賠。
10、購物出門保安驗小票
案例:消費者在超市購物都曾遇到結完賬后超市工作人員檢查購物小票的情形。一旦發現有商品沒出現在購物單上,就會強行扣留。
點評:購物出門保安再驗小票,侵犯了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和人身自由權。只有國家的公權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對公民的財產和人身進行檢查,其他任何人或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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