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前瞻:打擊“大鱷”迫在眉睫
繼證監會主席劉士余怒斥“資本大鱷”,不允許其對散戶“扒皮吸血”之后,保監會主席項俊波于日前表示,絕不能把保險辦成富豪俱樂部,更不容許保險被金融大鱷所借道和藏身。短期內,證監會與保監會主席同時劍指“大鱷”,這在此前是非常罕見的。
我們平常所講的資本大鱷,主要指資本市場中的大資金、大機構,而金融大鱷則指金融市場的大資金、大機構。而劉士余所指的資本大鱷,以及項俊波所指的金融大鱷,則明顯含有“貶義”的意味,應主要指那些為所欲為,在相關市場上興風作浪,損害市場相關方利益的大資金、大機構。因此,兩主席劍指“大鱷”,應該是有所“特指”的。
其實,無論是資本大鱷還是金融大鱷,往往都以自身利益為導向,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是在合規的情形下,那當然無可厚非。問題在于,某些大鱷的所作所為,卻不乏違規現象,不乏損害別人利益的行為。因此,證監會與保監會主席除了怒斥“大鱷”之外,相關部門更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對“大鱷”進行打擊。
資本市場上并不乏翻手為云覆手為雨者,而散戶最終成為其“吸血扒皮”的對象。而且,某些“大鱷”還集資本大鱷與金融大鱷于一身,在市場上肆意妄為。比如去年梅雁吉祥遭到某險資的炒作,該險資在去年9月底“突擊入股”,并利用其資金優勢晉身為第一大股東。
由于該險資背靠實力雄厚的地產集團,而其時市場上早已有了該地產集團概念股的“傳說”,因此該險資晉身為梅雁吉祥第一大股東后,該股也讓市場充滿了“想象”空間,資金追捧的結果,導致該股出現大幅上漲,某險資則趁機在高位減持,從而也完成了一輪“韭菜”的收割過程。對于這樣的“大鱷”,不對其進行嚴厲打擊,天理不容。
對于打擊“大鱷”,筆者有如下思路。一是行政處罰。比如像金融大鱷,如果其違規行為嚴重,情節惡劣,監管部門可采取暫停其相關業務,甚至是吊銷其牌照的處罰。對于相關的責任人員,則可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措施。
二是法律層面。目前投資者利益受損維權,只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于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提起訴訟。其中,上市公司成為“標的”。如果投資者因資本大鱷的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原因導致利益受損的,則面臨著欲訴無門的尷尬。
證監會應會同最高法等相關部門,早日出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方面的司法解釋。如果有了這些司法解釋,投資者將可對違規者提起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不僅有利于投資者的維權,有利于提升違規成本,也將有利于打擊“大鱷”。
另一方面,對于操縱市場等行為,同樣應讓違規者承擔刑事責任。目前,欺詐發行的主要責任人、基金“老鼠倉”的違規者等,往往會進“班房”,但其他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嚴重違規者,其危害性無須多言,但監管部門往往都是一“罰”了之。經濟處罰根本上無法與刑事處罰相提并論。筆者以為,像違規資本大鱷、金融大鱷背后的操盤者,都應該用刑法“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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