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調整自貿區有關法規是為了促進方案
國務院發布《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簡稱《決定》)。《決定》表示,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18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4件國務院文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4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在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范圍內,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部分調整顯示,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允許外商以獨資形式從事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配套的乘客服務設施和設備的研發、設計與制造,與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的軌道和橋梁設備研發、設計與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和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暫時停止實施外商投資鋼鐵行業原則上不允許外商控股的要求,以及對外商的資質要求,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鋼鐵生產企業,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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