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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與美國向世貿提交鞋履等用品標簽議案
今年10月26日,歐盟聯同美國向世貿成員提呈一項關于標簽措施的議案。 該聯合議案是多哈回合非農業市場準入談判的一部分,要求成員國認同某些標簽措施應視為符合世貿規定,因此不受爭端解決挑戰影響;另一些標簽措施則應視為過度限制貿易,有違世貿規定。在2004年,歐盟和美國已分別向世貿提交類似的議案。 聯合議案旨在加強各方合作,更有效地處理不必要的國際貿易障礙,從而促進紡織品、服裝、鞋履及旅行用品貿易。美國于2004年11月提呈上一份議案時表示,議案旨在減少當時標簽方式的分歧,讓廠商得以節省時間和金錢。聯合議案除強調標簽標準化的需要外,并指出標簽具有為消費者提供資訊的重要功能。 議案建基于世貿《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的詮釋。協議旨在確保各種規例、標準、測試和認證程序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協議第2.2條規定,世貿成員應確保技術規例的制訂不會對國際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障礙。第2.5條規定,世貿成員若采納可能對其他成員的貿易構成重大影響的技術規例,必須因應要求提供理據。 議案認為不會妨礙貿易的標簽要求包括: ·紡織品的纖維成分、原產地及護理指示; ·鞋履核心部分的主要物料及原產地; ·旅行用品的纖維成分及原產地。 議案建議世貿成員考慮允許以非永久性標簽提供所需資料,不一定要使用永久標簽。 被視為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標簽措施包括: ·禁止標簽使用超過1種語文印載資料; ·規定標簽須經預先審批、注冊或認可; ·禁止標簽包含世貿成員沒有要求提供的資料(例如品牌名稱); ·規定標簽須以某種或某些物料制造。 程序上,某個世貿成員若擬通過或修訂與標簽有關的技術規例,必須盡早公開其議案,以及透過世貿秘書處通知其他成員,期間應有時間讓其他成員提出修訂建議和意見。成員須有至少60天時間提交書面意見。 世貿會否接納該聯合議案,現時尚未可知,但由美國和歐盟共同提呈議案,或會較個別世貿成員提出議案更具勝算。根據多哈回合部長宣言,世貿成員須商討有助消減非農產品非關稅壁壘的措施,故此協調標簽規定料將仍是議程上的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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