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訴訟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百五十一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15、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如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 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財產擔保后,可以中止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辯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申辯。
317、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
當前經濟審判工作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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