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資格許可
行政事項名稱:出口企業資格許可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外貿法》第十六條;
二、《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D?D四十二條;
三、《出口商品配額管理辦法》(外經貿部令2001年第12號)第十三、十九條。
申請條件:
一、2006年焦炭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標準》(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76號公告)以及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的要求;年產量在60萬噸(含)以上,鑄造焦企業年產量在50萬噸(含)以上(以上均以國家統計局統計為準);2004年焦炭出口供貨在20萬噸(含)以上;
3、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4、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清潔生產標準煉焦行業(HT/T126-2003)中規定的二級標準。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煉焦爐大氣污染排放標準(GB16297-1998)》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取得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評估達到環保要求,必須具有審批權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文件;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6、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7、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近三年(2002-2004年)年均焦炭出口數量在12萬噸(含)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或具有焦炭內貿經營范圍,且2002-2004年年均出口供貨在30萬噸(含)以上;
3、出口產品須從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或進入符合《焦化行業準入標準》企業名單的企業購買,并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貨源企業證明以及雙方的購銷發票;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近三年(2002-2004年)每年均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西部地區可由當地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推薦1家近三年有一般貿易焦炭出口實績的企業。以上企業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標準,生產企業還須同時符合以上第(一)條3、4、5相關標準;
(四)近三年(2002-2004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的地區可由當地省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推薦不超過3家近三年(2002-2004年)有邊境貿易焦炭出口實績的邊貿企業。以上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并符合以上第(二)條1、3、4、5相關標準,生產企業還須同時符合以上第(一)條3、4、5相關標準;
(五)凡有符合標準(一)、(二)的企業的西部地區,不再享受(三)所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2006年稀土
(一)生產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05年以后登記注冊的企業,必須通過國家主管部門批準;
2、符合稀土行業準入標準、相關產業政策;2004年出口供貨量達到1500噸以上或出口供貨金額達到2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產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并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4、具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評估達標并出具當年度達標排放的環境監測報告;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6、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7、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8、未達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數量在500噸以上或近三年年均稀土出口金額在300萬美元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數量在500噸以上或近三年(2002-2004)年均稀土出口金額在300萬美元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3、自實施之日起,出口產品須來自符合以上生產企業標準1、3、4、5、6、7款要求的企業,并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及相關增值稅發票和供貨企業證明;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5、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凡企業出口產品為科技部、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目錄》或科技部發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或經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專家組評審認定后,可視產品具體情況適當降低以上相關資質標準;
(四)沒有符合資質條件企業的西部地區稀土主產地可由當地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推薦不超過3家近三年(2002-2004)有出口實績的主營生產企業,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專家組評審認定;
(五)凡符合以上標準(一)、(二)的企業總數在3家及以上的西部地區稀土主產地,不再享受(四)所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標準(一)、(二)的企業總數不足3家的西部地區稀土主產地,可按(四)的規定另行推薦,但符合資質及推薦企業總數不超過3家;
(六)國家將根據稀土工業發展情況對有關稀土出口企業資質標準進行修訂,并根據企業經營行為進行年審。
申請材料:
一、焦炭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三)省級環保局出具(同時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的出口焦炭企業環境保護評估報告(附項目建設時的環境影響報告的批復、設區市以上環境監測站的當年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和企業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書);
(四)ISO9000質量認證證書;
(五)生產企業須提供2004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六)出口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出口專用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其他流通企業,還須提供近三年(2002-2004)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制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和出口核銷單(復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復印件)、出口核銷單(復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復印件);
(七)生產企業須提供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用地的有效法律證明文件;
(八)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二、稀土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
(二)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達標排放證明》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和由其出具的本年度環境監測評估報告;
(三)ISO9000質量認證證書;
(四)為外貿公司供貨的生產企業,須提供2004年與外貿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增值稅發票,同時提供外貿公司的出口證明;
(五)流通企業須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相關增值稅發票或代理未退稅證明和供貨企業證明;
(七)生產企業須提供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用地的有效法律證明文件;
(八)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及履行繳費義務情況的相關證明。
許可程序:
一、企業申請;
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初審;
三、中國五礦化工商會、中國煉焦行業協會復審
四、商務部外貿司對所有申報2006年焦炭、稀土出口資質的企業進行審定,經司務會討論通過報部領導批準;
五、對于符合資質標準的企業予以對外公告。
告知方式:商務部公告
承諾時間:20個工作日
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外貿司 65197860
行政監督:行政監察部門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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