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電商第三方支付監管不能有盲點
我國跨境網購市場近年來增長勢頭迅猛。根據支付寶數據,去年我國消費者通過支付寶“海淘”跨境消費規模同比增長106%。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數據顯示,2012年,海外代購交易規模為483億元,而在去年9月底首批17家跨境電商外匯支付業務試點許可牌照發放,第三方支付機構可名正言順開展跨境支付業務后,全年跨境網購市場規模就突破了850億。伴隨互聯網新興跨境電子商務的高歌猛進,企業和消費者對跨境支付的需求也呈幾何級數增長。
目前,我國跨境支付主要有兩種機構:一是境內第三方支付企業,如支付寶、財付通等,這些均由外匯管理局批復;二是提供全球在線收付款的境外支付企業,如PayPal等。據外匯局統計,在我國目前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場總規模中,Paypal一家就占了70%,與國際卡組織合作的國內銀行約占20%,境內第三方支付機構僅占約10%。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已獲得央行[微博]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共250家;其中22家獲得跨境支付業務牌照,主要包括銀聯、支付寶、拉卡拉、通聯、快錢、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機構。
但是,在跨境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的相關政策法規卻沒能及時跟進,難以明確指導、促進業務發展。具體表現為,管理理念存在偏差,管理思路尚未清晰,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定位仍未明確三個方面。結果是,在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發展上出現了“重限制,輕扶持”、在機構監管上“嚴境內,松境外”、在風險監管上“重個體,略系統”、在戰略層面上“重微觀,略規劃”的偏差。過去一年間,央行先后針對互聯網支付、預付卡支付、銀行卡收單等發布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而在跨境支付方面,目前尚無監管細則出臺,處于無章可循的尷尬境地。
還有,相關部門配套法規不夠完善。稅務、海關等部門沒有建立起匹配的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措施。如按我國稅法,凡是從事應征稅商品、服務的交易都得繳稅,網上交易也包括在內。但由于目前的稅收體系還不足以對電子商務進行有效監管,因此網上交易稅收征管基本缺失;又如在通關環節,如果照一般貿易報關出口,每一票報關、檢驗檢疫等費用可達上百元,這對周期短、批次多、批量小、單票金額小為特點的跨境電子商務來說是難以承擔的“高”成本。因此大量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貨物都是以郵遞形式申報出境,沒有正規報關報檢等手續,使得電子商務企業無法享受退稅政策。此外,以郵遞物品和快件形式申報出境的物品不納入海關統計,也影響了海關貿易統計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方支付企業不屬于金融機構,但在跨境收支中承擔著與銀行類似的職責,既是金融政策執行者,又是交易行為監督者,其跨境業務,亟須法規和制度予以規范。
借鑒國際經驗,過松或過嚴的監管措施均不利于第三方跨境支付的業務發展、創新。因此,最佳的監管方式,是應準確了解行業發展的新動向、新風險和新需求;及時制定更新法規政策。
從發展趨勢看,未來幾年,國際貿易形式也將由B2B迅速向B2C、C2C 轉化。跨境小額交易將變成人人可以隨時享受的服務,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業務也將得到爆發式的增長。跨境電子商務及跨境支付業務的快速增長將對我國的經濟金融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整個行業極速發展的背后將是白熱化的競爭。一方面是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等傳統支付機構的競爭,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同業競爭,包括國內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的競爭、國內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國外機構之間的競爭等。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第三方跨境支付行業監管規范,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成長。就目前所能看到情形,第三方跨境支付行業監管規范至少應包括這么四個方面:
其一,放寬業務限制,加大扶持力度。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直接與境外銀行合作境外收單;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擴展至購買機票、教育等領域。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開設外幣兌換機構或兌換點,為個人辦理外幣兌換。放寬跨境支付單筆交易限額,從3萬美元提高至20萬美元。提高個人年度購匯總額至10萬美元。支持境外大型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境內網站購買機票、酒店、手機軟件、游戲虛擬物品等服務。對境內個人購買境外網站商品及服務不設單筆交易限額。
其二,配合推動人民幣(6.2354, 0.0019, 0.03%)國際化,鼓勵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支付業務。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結算資質,鼓勵第三方機構服務境內中小企業小單出口。允許第三方機構辦理人民幣和外幣結售匯、收付匯和國際收支申報。允許第三方機構將境外收單業務品種拓展至服務貿易領域。允許境內第三方機構與海外支付機構合作,以替代銀行卡可用性驗證或身份驗證。允許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境內銀行和國外金融機構分別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備付金賬戶。
其三,盡快完善第三方支付跨境電子商務管理統計制度。支付機構要定期向央行、外匯局報送人民幣和外幣跨境資金往來情況。第三方支付企業要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結售匯管理、國際收支申報等業務管理制度。加強網上跨境支付交易的管理工作。開辦網上跨境銷售的網店店主須辦理個人外匯結算賬戶,執行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第三方支付企業嚴格執行本外幣收支信息統計監測制度,如實、準確地向銀行提供交易信息。
其四,搭建跨境電子商務信息交互平臺。具體而言,由工商、商務、央行、海關共同搭建跨境電子商務信息交互平臺,引導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商戶網上交易訂單、物流及資金信息納入平臺,方便各部門交叉比對。支付機構應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測和審核,確保為客戶集中辦理的業務具有真實交易背景,并留存信息備查。對大額異常交易,須及時核查;并建立貨物貿易交易真實性抽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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