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泄露官場機密 被稱為“喜鵲嘴”
古代稱官場泄密者為“喜鵲嘴”,此典故即來源于唐代的官場泄密事件。李適(唐德宗)當皇帝時,宰相竇參常與其遠房侄子竇申參謀人事任用,每次商議好任命某人為某官的決定后,竇申便立即將“好事”泄露給當事人,以讓當事人對他行賄,時人給其起了一個綽號“喜鵲”,后來李適知道其泄密受賄事件后,竇申仍不悔改,最后被賜死。
竇申所獲的是“漏泄省中語”之罪,和“泄密書”、“探密事”一樣,自漢代起,就是官場很重的一項罪名。到唐代,保密法已相當完備,法制條文縝密周詳。《唐律》要求,公職人員“事應密”,對中書侍郎、門下等朝廷機要機關官員的管理尤其嚴格,《唐律疏議·職制》針對這類公職人員特做出四項禁令:“一曰漏泄,二曰稽緩,三曰違失,四曰忘誤”,意思是,不準泄露機密,不準延誤期限,不準違章失職,不準貽誤公事。否則,“諸漏泄大事應密者,絞;非大事應密者,徒一年半。”
唐代法律還首次明確提出了“間諜罪”,如果充當間諜,或明知對方的間諜身份而故意容納止宿、停留、隱藏的,一律處以絞刑。
宋代比唐代更強調公文的保密,對泄密者懲罰相當狠,還鼓勵群眾舉報泄密者,如告發藏匿棄毀拆換機密檔案者,可獲得50貫至100貫的獎賞。
明代大興特務之風,對保密工作愈加重視,手段非常。《明律·吏律》“職制”條規定:“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勾結,泄露事情……皆斬,妻、子流兩千里”。
此外,對丟失重要公文和保密材料的,也有具體懲罰措施:“遺失制書、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兩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兩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