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患乙肝遭歧視 被迫辭職獲賠
張女士在體檢中查出乙肝后,遭同事“另眼相看”,還被公司領導歧視、厭惡,被迫辭職。事后,張女士把公司訴至法院,索要賠償。日前,法院判令該公司向張女士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萬余元。
2012年,張女士在公司組織的一次體檢中,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張女士說,正為疾病犯愁的自己,一邊抓緊治療,一邊堅持工作。可沒曾想,公司的同事因為她得了乙肝,常常排擠、歧視她,更讓她難以接受的是,公司老板不僅不體諒、主持公正,反而處處設置障礙,多次責備其工作質量不合格并勸說其離職。出于無奈,加上病情惡化,張女士最終被迫簽署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及離職申請。可公司并沒有對張女士進行任何解除合同補償,她將公司告到法院,討要說法。
公司認為,離職申請上載明:張女士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離職,公司批準了其辭職請求,因此,不需要支付張女士補償金。
法院審理發現,本案中,張女士共簽署了兩份文件,一份是離職申請文本,該離職申請顯示的離職理由為“張女士主動提出離職”,而同日,張女士又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上簽字,該協議卻寫著: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兩份文件均為公司提供,雖然文件所顯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就勞動關系解除的理由承擔相應的不利解釋。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介紹,部分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時,要求勞動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項目的體檢報告,或打著福利體檢的名義檢測乙肝項目,并據此來錄用或辭退員工,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在入職體檢中不應檢測乙肝項目。”法官說,就業促進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法官呼吁,用人單位應依法保護患病職工的合法權益,如確因勞動者身體原因無法繼續工作,也應本著關愛勞動者的角度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的解除事宜,承擔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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