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未上崗不屬企業(yè)職工
2014年12月,小方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因到期而終止,隨即小方便與另一家單位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小方在原單位尚有工資沒有結清,原單位讓小方5天后前往領取。小方便向新單位提出,一周后才能正式上班,單位予以認可。誰知,小方在前往原單位領取工資的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負全責。因為原單位和新單位均沒有為小方辦理工傷保險,小方曾分別要求這兩家單位各自給予工傷賠償。但原單位以小方與其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而拒絕,新單位也稱小方尚未正式上班不同意擔責。
我想咨詢小方的工傷賠償責任應當由哪家承擔?讀者王華
王華同志: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款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62條第2款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可以看出,構成此類工傷和用人單位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前提:一是發(fā)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對象只能是“職工”。小方當時只是去領工資,并非是上下班途中。同時,小方也不屬于原單位或新單位的職工,因為“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小方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已到期終止,而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3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規(guī)定,小方與新單位的勞動關系還未正式建立。因此,對小方的交通事故,原單位和新單位都沒有承擔工傷賠償?shù)呢熑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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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途中發(fā)生意外,公司竟稱他已不是員工。市民石先生反映他在急急送外賣網(wǎng)工作的經(jīng)歷。該公司則回應,石先生送餐純屬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據(jù)4月12日《東南網(wǎng)》消息)
送餐明明是企業(yè)行為,可該企業(yè)卻說是“純屬個人行為”。企業(yè)負責人所持的理由是:事發(fā)前一天,因為工資結算問題產(chǎn)生分歧,他已經(jīng)明確告知石先生不用再去上班了,但石先生次日堅持上班。此后,可能是系統(tǒng)分派出了問題,部分訂單再次發(fā)到石先生手機上。“我已經(jīng)要求他不要上班了,就算收到訂單短信也不應該去,但他堅持要去送餐,那是他個人的問題,與公司無關。”但石先生卻不這樣認為,他說送餐是根據(jù)公司訂單分配,怎能說是個人問題。”
不承認其員工身份,是否就可以不承擔應有的責任?我想這樣做無疑是徒勞的,因為勞動關系的認定并不僅憑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企業(yè)就應該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法律對工傷的認定原則是: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石先生是根據(jù)企業(yè)的指派從事企業(yè)生產(chǎn)活動,他在送餐過程中遭遇車禍造成人身傷害,理所當然地應該認定為工傷。我認為該企業(yè)采取否認的手法來逃避責任有似掩耳盜鈴,因為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即使不簽合同,企業(yè)也難辭其責。綜觀這場勞動糾紛,企業(yè)拒絕承擔責任,當有“四錯”: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家公司錄取員工卻不簽合同,這是一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辭退員工只有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六種情況下方可辭退。而石先生顯然不存在以上過錯,將其辭退顯然不合法。這是二錯。
再說在辭退員工問題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又做了如下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今公司只是草率地口頭通知第二天不要來上班,這顯然不符合辭退程序,這是三錯。
國家對辭退員工制定了補償辦法,以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而這家公司辭退員工卻一點補償費都不給,顯然是錯上加錯,這是四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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