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勞動者承諾放棄社保違法
2013年10月,王某在一次某人才市場舉辦的招聘會上謀到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到某設備銷售公司做倉庫管理員。去公司報到的第一天,行政部門領導拿出了一份情況說明,示意王某簽字。該份說明上寫著:“不要求公司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自愿放棄該權利。”公司的解釋是繳納保險費太麻煩,公司把這筆錢以“補助”形式發放給員工,這樣比較省事。王某沒多想就簽字了。最近,王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承擔因未繳社保費而導致其遭受損失的賠償責任。法院對王某的訴請予以支持。
評析:作為用人單位的某設備銷售公司應當依法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是,該公司卻抓住部分勞動者不懂法的弱點或者貪小便宜的心理,以發放“補助”的方式騙得勞動者在情況說明上簽字,向員工支付遠低于公司應承擔的社保費金額,規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當勞動者發現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要么通過行政程序,向社保部門、勞動監察部門等單位投訴,要求敦促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要么通過司法程序,在無法補繳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至于用人單位誘騙勞動者寫下的諸如情況說明這類放棄法定權利的單方聲明,因該類說明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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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現行假期制度包括:公休假日、法定節日、探親假、年休假以及由于職業特點或其他特殊需要而規定的休假,如產假、婚假、工傷假等。根據現行制度,各種休假日均帶有工資。
據統計,目前我國職工平均年法定休息日為125天(法定節假日11天,周休日104天,職工帶薪年休假平均10天),已經超過全年的三分之一,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根據《人民日報》此前的一項調查顯示,我國法定節假日天數與世界平均水平接近,但職工帶薪年休假天數與世界平均水平有較大差距。
為此,相關部門近年來不斷完善帶薪休假規定。國務院《國民旅游休閑綱要》提出,2020年前實現國民帶薪休假目標。國家旅游局局長李金在“2016年全國旅游工作會議”上也表示,2016年將推動完善針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休假保障措施;加強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在保證每周法定40小時工作時間、不影響公民辦事的前提下,創造條件讓員工錯峰休假、彈性休息,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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