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稅收優惠政策梳理
1.教育勞務可以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及《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校辦企業可以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六款規定,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進修班(培訓班)可以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及《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三條規定,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幼兒園提供育養服務可以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托兒所、幼兒園提供育養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5.學生公寓和食堂可以享受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3號)第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征營業稅;第四條規定,對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執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6.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7.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是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特聘教授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1999〕525號)規定,對教育部頒發的“特聘教授獎金”免于征收個人所得稅。
8.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八款規定,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十一款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0.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十一款規定,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1.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十一款規定,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12.高校學生公寓可以享受房產稅稅收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3號)第一條規定,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執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3.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是否可以享受房產稅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00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14.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是否可以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3號)第二條規定,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15.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是否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二條,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征印花稅。
16.學校、幼兒園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17.享受減免耕地占用稅的學校用地具體范圍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享受免稅的學校用地的具體范圍是:全日制大、中、小學校(包括部門、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及師生員工食堂宿舍用地。
18.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19.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科研的,免征契稅,在用途上有什么限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
20.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二條,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1.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二條規定,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22.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九款規定,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3.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十款規定,對學校經批準收取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收費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4.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十款規定,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5.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五款規定,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