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30分鐘超過3次視為曠工你怎么看
在很多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都有諸如此類的規定:“員工遲到超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為曠工,公司可以扣發相應數額的工資……”那么,這樣的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公司據此扣發員工的工資,員工又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返還呢?從海淀法院審理結案的這則案例中,大家可以得到一些啟示。
【案情回顧】
員工多次遲到遭辭退要求公司返還扣發工資
2012年3月,王先生入職北京新業文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業公司)。雙方簽訂了自當日至2015年3月期間的勞動合同,王先生工資標準為每月8000元。在職期間,王先生在執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時間為8:30-17:30(午休1小時)的工時制,并通過打卡方式進行考勤。
然而,由于在2014年3月至5月期間多次遲到,公司根據打卡記錄情況,對王先生的工資進行了扣發。公司還依據其規章制度,“單月遲到30分鐘以上的次數超過三次視為曠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對王先生處以扣發三倍日工資的重罰,并于2014年5月26日將王先生辭退。
此后,王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資為由,向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王先生認為,公司以扣發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要求公司返還相應的工資。
仲裁委裁決公司支付王先生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期間的工資差額10199元。新業公司不服裁決,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過程】
稱遲到多次以曠工論處公司依規扣發三倍日薪
庭審中,公司提交了考勤簿并表示,2014年3月至5月這兩個月期間,王先生遲到30分鐘以上的次數分別為13次及7次。公司根據規章制度對遲到時長進行核算,分別在工資中扣款1737元及962元。此外,因王先生上述兩個月遲到30分鐘以上的次數均超過3次,故自第4次起按照當日曠工計算,一次扣發當日3倍的工資。
公司表示,其《員工守則》載明:“員工未請假擅自遲到、離崗,每次30分鐘以上每月超過3次者、無故缺勤或請假未批準不到崗者,一律按曠工論處,曠工每天按3倍工資處罰,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還提交了《關于王先生的考勤說明》,載明:“2014年4月,王先生提出對公司新的《員工守則》不知曉為由,拒絕執行新的《員工守則》。王先生經和黎總協商,自2014年4月開始執行新的《員工守則》……”,下方載明王先生的簽字。公司還提交了考勤打卡記錄,但未載有王先生簽字。
而王先生表示,其簽字時公司并未向其出具《員工守則》,公司告知其工作時間可較為彈性,雙方已就此達成口頭約定。公司提交的《關于王先生的考勤說明》中,也并無公司公章及其他人員簽字。王先生對考勤簿記錄的情況予以認可,但表示晚打卡是因為其工作時間較為彈性。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公司制度違法判令返還萬元工資差額
法院認為,王先生雖主張與公司口頭約定執行彈性工作制,但未能就此提舉證據,故不予采納,并采納新業公司的主張,認定王先生上述晚打卡考勤的行為構成遲到。新業公司依據遲到時長在相應期間的工資中分別扣除1737元及962元,王先生對此表示認可,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進而,新業公司在《員工守則》中針對員工遲到超過30分鐘的情況,作以扣罰當日三倍工資的規定,并對王先生實際執行。對此,王先生雖然存在多次遲到超過30分鐘的情況,但后續均到崗工作,履行了作為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的義務,新業公司理應向王先生支付對應期間的勞動報酬。現新業公司已針對王先生遲到行為進行了相應扣款,在此基礎上再行扣罰當日三倍工資,該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欠缺合理性依據。
最終,法院據此作出判決,新業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資差額101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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