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工人工資要如何維權
勞動者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福建省廈門市一家公司不但拒不履行支付工人工資的生效法律文書,該公司總經理林某還將法院依法查封該公司機器設備的封條擅自撕毀。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該公司總經理林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強制措施。
2015年,廈門某眼鏡公司拖欠了楊某等14名工人的工資,楊某等人無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仲裁結果,該公司應于限定的時間內將拖欠楊某等14名工人的工資共計10萬余元全部發放至工人銀行卡上。但在仲裁部門作出的仲裁裁決生效后,該公司仍未履行支付義務,楊某等14人向集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集美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該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立即向14名工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資,但該公司仍然拒不履行。鑒于該公司的拒執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工人的合法權益,集美法院執行局決定立即查封該公司所有的機器設備,并再次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資,否則將依法對上述機器設備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之后,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諾將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資,楊某等14名工人對此也表示同意。但在承諾的支付時間到期后,該公司不但未按期付清拖欠工人的全部工資,總經理林某還擅自撕毀了法院查封在該公司機器設備上的封條。
楊某等人立即將這一情況向集美法院反映,法院隨即派出執行法官前往現場查看,并立即傳喚了林某。林某對自己撕毀法院封條的行為供認不諱。鑒于林某的行為已嚴重妨礙法院執行,集美法院依法決定對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在林某被司法拘留五日后,鑒于該公司已向14名工人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資,加之林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示認錯悔改,集美法院依法決定對其提前解除拘留。
■連線法官■
關于擅自撕毀法院查封封條行為的性質,本案執行法官張慶東在接受采訪時分析,封條屬于人民法院查封的標志,對于查封涉案財產所張貼的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撕毀。按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擅自撕毀查封封條的,屬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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