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擴大稅收優惠范圍存稅務違法風險
近日,某公司通過違規進行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違規稅前列支等手段少繳稅被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查補稅款128萬元,處以罰款64萬元,加收滯納金45萬元,合計237萬元。
據了解,該公司為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檢查人員在調取該公司相關年度的賬冊憑證等會計資料后,即對各稅種開展核查。在對該公司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進行審核時,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2012、2013年分別申報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金額824萬元、779萬元,并在當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按上述金額作了稅前扣除。
由于該項減免涉稅金額較大,檢查人員責成該公司提供了加計扣除鑒證報告、研發人員名單、研發經費臺賬等會計資料進行了詳細的審核,并實施了抽查會計記錄、核對原始憑證、查閱研發費用預算表等審核程序,最終發現該公司存在將非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未能提供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委托外單位開發研發費等計入加計金額的違規行為,兩年合計違規在稅前扣除430多萬元。
此外,該公司還存在虛列稅金支出、稅前列支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費用等稅務違法行為。最終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納稅調整,追補了其少繳的稅款,并處相應罰款及加收滯納金。
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50%扣除。這個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圍內是比較高的,有利于引導企業增加研發資金投入、提高我國企業核心競爭力。
在日常工作中,稅務部門發現,有些企業因種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未按照加計扣除的相關規定嚴格界定研究開發費用的范圍,從而造成違規稅前扣除、少繳企業所得稅。稅務部門在此提醒廣大納稅人:在享受國家提供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也要注意合法性和合規性,不按照相關規定隨意擴大稅收優惠范圍會使企業面臨稅務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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