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公文格式應注意的問題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國家標準《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于2012年6月29日發布,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將黨政機關公文用紙統一為國際標準a4型,首次統一了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素的編排規則,使黨政機關公文的表現形式更加規范。
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規定,公文格式各要素編排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方面
本標準將版心內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劃分為版頭、主體、版記三部分。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頭,版頭有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和簽發人6個要素,其中前3個和第6個要素不是所有公文都有;公文首頁紅色分隔線(不含)以下、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不含)以上的部分稱為主體,主體有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9個要素;公文末頁首條分隔線以下、末條分隔線以上的部分稱為版記,版記有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兩個要素;頁碼是版心外要素。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和“發文順序號”三個部分組成。“年份”要用全稱,不可簡化,如“2011”不可寫成“11”。發文字號應該注意的問題是括注年份的是六角括號“〔〕”,而不是方括號“[]”。正文引用文件名稱后圓括號里的發文字號中,一樣應該用六角括號“〔〕”。下行文的發文字號居中排列;上行文的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后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容易出現的問題是發文機關名稱經常被忽略。編排于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當使用梯形或菱形。3個機關以下聯合發文,應該列出所有機關的名稱,4個以上機關聯合行文時,可采用排列前的發文機關名稱加“等”的方式。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使用標點符號。逐級多次轉發的公文,擬標題時,可直接寫所轉發公文的標題,但要去掉原發文機關名稱,“轉發”前冠轉發機關
名稱。如果轉發的是“通知”,可只保留一個“通知”。轉發公文,不得以被轉發公文的發文字號代替被轉發公文進入標題。
主送機關在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最后一個機關名稱后標全角冒號。如主送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當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編排方法見本文中“關于版記”。)
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編排于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正文中結構層次使用序次語應依次為: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注。特別注意的是,第一層次“一、”后面是頓號,不是逗號,也不是下腳點(齊線實心圓點);第二層“(一)”后面不能有標點;第三層“1.”中是下腳點,切不可用頓號;第四層“(1)”后面不能跟標點。層次序次語不能反序使用,可以越級使用,如果公文結構層次只有兩層,第一層用“一、”,第二層既可用“(一)”,也可以選用“1.”。同一個層次,使用的序次語形式必須一致。另外,如用“第一”“第二”表示次序,后跟逗號,而不能使用頓號。(非公文材料行文中,有時用外文字母表示順序,字母后應該使用下腳點,如“a.”或“a.”,切不可用頓號。)
以上結構層次序數規范寫法適用所有文本材料行文。另需注意的是,序次語后如果使用小標題,標題結尾不應使用標點符號,如果使用句號,將失去小標題的身份,而成為本段的起領句,句號后不宜另起段,應該連續行文。
公文如有附件,應當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即附件說明。“附件說明”的標注規范:在正文之下空出一行居左空兩個字編排“附件”二字,“附件”后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附件名稱后不加標點符號,附件名稱本身也不加書名號;如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當與上一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有多個附件,使用阿拉伯數字加下腳點標注順序,順序號上下對齊。
附件應當另面編排,并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附件”二字及順序號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注意!“附件”兩字后不加冒號),附件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順序號和附件標題應當與附件說明的表述一致,格式要求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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