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大經營事件中查找伴生的涉稅問題
持續經營的企業,一般情況下,其日常經營業務是平穩的、均衡的,反映在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上,就是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總計數或這三者中某些項目的數字會有變動,但變動的幅度不會太大,但是,當《資產負債表》顯示其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總計數或這三者中某些項目數字有劇烈增減時,就意味著該企業發生了重大經營事件,對這樣的企業實施納稅檢查,檢查人員應高度重視,認真查找事件背后可能隱藏的、同樣重大的涉稅問題。
一、改制時評估增值,改變計稅基礎多提折舊,少繳企業所得稅。
案例一:2010年在對企業實施稽查時發現,與2008《資產負債表》相比較,該被查單位2009年《資產負債表》顯示,其2009年資產數額增加巨大,表明該企業2009年發生了重大經營事件,那么,是什么樣的重大經營事件呢?檢查人員帶著疑問與被查單位財務人員進行了溝通,經了解,該單位于2009年初進行股份制改造,改制時,通過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資產進行了評估,評估后,房產增值×千萬元,財務人員據此調整了資產的賬面價值。了解這一情況后,檢查人員立刻想到,企業改變了資產的賬面價值,也相應的改變了計稅基礎,會不會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呢?于是,檢查人員查看房產折舊的計提情況,果然發現,企業改制完成后,將調整后的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增加了房產折舊的計提,進一步審核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發現,該被查單位并未將多提的折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顯然,被查單位資產評估增值改變了計稅基礎,多提了折舊,違反了這一規定,被查單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接受相應的處罰。
二、將重大不動產銷售事項視為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偷逃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
案例二:2009年某檢查組接受了對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檢查任務,案頭分析時,查閱了兩個被查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報表表明,該企業兩個年度收入為0、有少量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有少量的資產,申報繳納了很少的個人所得稅。從這些情況看,這是一個“小戶”,沒多少業務、似乎不值得一查,但檢查人員并沒有因此掉以輕心,在依法調取其賬簿資料、查看其往來賬時,有驚人發現:2008年,其“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明細賬記載幾筆往來款項,次數不多,但當年借、貸方累計數各有近一億元!巨額的往來款項表明,該企業有重大經營事件發生!作為一條可能的涉案線索,檢查人員認真調查資金的來源和流向,調閱了相關合同、明細賬和憑證,詢問了企業法人代表和財務人員,摸清了重大事件的來龍去脈,原來,這家公司開發了一個房地產項目,資金來源于母公司借款,在一期工程完工后,企業不再從事房地產業務,于是決定將完工的項目整體轉讓給另一家企業(非房地產開發企業),雙方簽訂了一個“投資協議”,約定將該項目作價×千萬元,作為股份投入另一家企業。但經過調查發現,所謂的“被投入方”,股東、注冊資本未發生任何變化,被查單位“長期股權投資”項目沒有增加,雙方均沒有董事會相關文件證明投資行為確實發生,但被查單位卻有通過“往來賬”從所謂的“被投入方”收取的項目轉讓價款×千萬元,此款大部分被轉往被查單位的母公司,與此業務相關的稅費亦未計算和申報繳納。
分析:不動產銷售和不動產投資入股是兩類性質不同的經營行為。不動產銷售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的行為,不動產投資入股是指企業(或者個人)以實物資產直接投資于其他單位的行為,兩者的共同點是不動產的所有權均發生改變,不同點是:不動產銷售將所持有的不動產轉讓以換取對方支付的利益(本案獲取的是貨幣資金),而不動產投資入股則是將不動產移交被投資單位,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權、成為被投資單位的股東,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按有關稅收法規,銷售不動產和以不動產投資入股這兩種行為負有不同的納稅義務,且稅負相差較大。雖然被查單位有所謂的“投資協議”,但檢查人員的調查表明,“投資協議”是虛假的,其行為的實質是不動產銷售,應按不動產銷售計算補繳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同時還應接受相應的處罰。
經驗分享:與企業重大經營事件相伴的,一般是較大數額資產的流轉以及較大數額利益的流動,現行稅制下,征稅對象很多是基于流轉額或所得額的,也就是說,企業發生重大經營事件時,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關、涉及不同稅種的納稅義務,如果企業未遵從稅收法規,未履行與重大經營事件相關的納稅義務,那么必然會存在與之相伴的重大涉稅問題(征稅對象基數大,所以涉案稅額也會很大),這是納稅檢查要重點關注企業重大經營事件的理論基礎。檢查人員進行納稅檢查時,應通過調閱企業報表、審計報告、上市公司公告,約談被查單位法人代表、財務人員等多種形式,審查被查單位有無重大經營事件發生,如發現企業有重大經營事件發生,應著重檢查與該事件有關的各種交易資料,查清事件的來龍去脈,然后依據有關稅收法規,分析、確定重大經營事件性質,明確與該事件有關的納稅義務,核實被查單位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最終確定被查單位涉稅問題的性質、種類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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