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在企業所得稅上的實際應用
一、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金額如何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二、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嗎?
這個可以有。
國稅函[2008]1081號)中提到,有關項目填報說明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并且總局納稅服務司對這個問題的解答中也是引用了這個文件。
但這個文件在2014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發布后被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廢止了(但總局官網上還顯示有效,這個有點…),但是即使廢止,那也是文件雖死精神猶存,另外,我們也可以從其他文件中找到依據,那就是國稅函[2008]828號,這個文件第二條對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情形作了規定。
也就是說企業所得稅上應確認的銷售(營業)收入=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會計上的其他業務收入+企業所得稅應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
再往下,2014版企業所得稅填表說明對于業務招待費的填報規定“‘本行第1列×60%’與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的孰小值”,所以說這個可以有。
三、所有的餐票都是業務招待費嗎?
這個真不是。
什么是業務招待費?顯而易見,肯定是招待外人,就是企業以外的人,如果餐費發票是“內人”報銷,是業務招待費嗎?“內人”報銷餐費發票其中之一是員工出差途中的發生的合理的費用,這個不應該計入業務招待費,應該計入差旅費。
所以,不是所有的餐票都是業務招待費,應根據具體業務發生的原因、性質、目的、用途、對象等方面進行區分。
四、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包括哪些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做了特殊性的規定,即,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股權投資業務是此類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沒有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比例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規定。不是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不適用這個規定。
五、查補收入能否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首先,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收入,這里不含查補收入。
所以查補收入是否能作為基數,本人認為分為兩種情況:
1.企業自查出來的查補收入,如果主動撤銷重新申報,并把查補收入計入銷售(營業)收入中,則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在匯算清繳期后撤銷重新申報新增的應納所得稅額可定會產生滯納金。
2.對于稅務機關稽查的查補收入,不會存在重新申報的問題,企業的會計處理一般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時在納稅申報時沒有在“銷售(營業)收入合計”申報的數據是不可以追加作為所屬年度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的。
六、籌建期間發業務招待費的如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七、向現有或潛在客戶贈送禮品屬于業務招待費嗎
業務招待費指的是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客戶發生的支出,它不僅包含請客消費,也包含饋贈或其他形式,因為贈送客戶禮品仍然是為推廣業務和維護客戶關系而發生的支出,因此仍然屬于業務招待費。
如果在訂制禮品的時候,打印上企業的LOGO,倒是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處理,當然也要看金額以及禮品的合理性,不然送輛奧迪即使打上LOGO也不能算業務宣傳費。
八、客戶到公司考察由公司承擔的的交通、食宿費用屬于招待費嗎?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客戶到公司考察由公司承擔的的交通、食宿費用具有業務招待的性質,因此應屬于業務招待費。
九、業務招待費如果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首先要確定業務招待費可不可以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在會計準則的核算科目中只有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是包含業務招待費的,而招待費不符合達到工程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支出,一般不予資本化,所以業務招待費一般是不計入在建工程科目的。
即使有些企業將業務招待費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在稅法處理上,已對業務招待費合并進行了調整處理,所以直接將在各科目中合算的業務招待費合并,按照稅收政策的要求調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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