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通訊補貼中的個稅問題
除差旅費津貼、誤餐補貼之外,公司員工一般還會獲得其它的各類補貼,今天先說說交通、通訊補貼。這些補貼應該如何核算,其中的個稅如何把握呢?
1、個人所得稅與公務費
公司向員工發放交通與通訊補貼交不交個稅,從原理上講,取決于這些補貼是如何使用的。
汽車、手機這類工具的特點在于,使用過程中哪些是因公的開支、哪些是員工因私的開支,往往難以分清。
員的電話全部用于私人生活,一個工作電話也沒有,這是難以想象的;同時,全是工作電話,一個私人電話也沒有,也是難以想象的。那么,把通話詳單打印出來,一筆一筆分清因公因私不就好了么?
這更難以想象!
當費用開支無法準確核算時,唯一的辦法就是“核定”。
由于此類補貼用途區分涉及的面廣量大、情況復雜,所以,稅務總局曾對各省級稅務機關進行過核定的授權: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國稅發【1999】58號文)
就是說,省級地稅機關應該進行測算,然后報省級政府批準,然后是總局備案。這相當于,希望從制度上,對補貼中的因公支,分省來一個一刀切的強制核定。
比如,過去有的省地稅曾規定:“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相當于公、私比例為七比三。它顯然太高了,并且沒有考慮到上限。
現在,大多數省規定的是參照政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標準來定,即按政府的標準,比如一個月1千,則公務費就是1千,超過部分交個稅。由于各首差異很大,所以,納稅人應該收集本省地稅對此的規定文件,并按之執行。
2、沒有規定標準怎么辦
當然,也有省沒有制定標準。沒有制定標準該怎么辦?有的人認為,如果沒有制定標準,就按30%繳納個稅,好像總局大企業司就曾認可過這樣的口徑。
以前稅務總局大企業司的確在一個文件里講,如果省局沒有規定,就按30%確認為因私開支,計算個稅。(企便函[2009]33號)但這個文件早已失效,并且其規定并不適用于一般企業,同時也是不合理的。
有的稅務人員認為,如果本省沒有規定公務費標準,就不能扣減公務費,應該全額繳納個稅。一般情況下我們都是這樣理解的,但如果我們學習了稅務規則,就知道這樣的認識也是明顯錯誤的了。
當沒有規定明確的標準時,稅務的規則是:就該由公司具實進行核算或合理核算,如果核算不清或者不被稅務檢查人員認可,稅務檢查人員有權核定。
有人認為,最終還是由稅務檢查人員核定說了算,與“不能扣除”不是一樣嗎?
當然不一樣。這就是判斷辦稅內行與外行的差別。
首先,如果公司核算的公務費確實有道理,稅務檢查人員真的可能會核定一個合理的公務費不扣個稅。當然,這一般要求稅務檢查人員業務水平高、嚴格依法征稅、稅企關系和諧;
其次,如果稅務人員核定的結果是一分錢也不準扣,導致少扣個稅,此事的性質就是稅務人員的核定權實施導致的補稅,不是企業和個人的違法少交稅問題,只涉及個人補稅,不應產生滯納金,不應被罰款。
強調一點,稅務規則的一項基本原則是,除非有明確的政策規定,否則所有不能核算清楚的收支,都通過“核定”解決。
3、是否需要發票
明白了補貼中公務費與個稅關系后,下一個問題就是,此類補貼發放時是否需要發票?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要求發放補貼時憑發票列支,如何來理解這樣的要求呢?
公司的開支是否應該提供發票,取決于其是否對外采購了商品與服務。即是一項采購行為,還是一項發放補貼的行為。
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企業“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公司發放補貼給員工,不是采購產品與服務的行為(雇員向雇主提供的服務本身也不屬于營業稅和增值稅征稅范圍),所以無需取得發票。如果稅務人員要求提供發票,企業又無發票可提供,則應以《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申辯。
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述,如果企業沒有按省級稅務機關的標準計算公務費,或者本省沒有相關標準,那么地稅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會進行核定。核定公務費開支金額時,發票就是證據之一,如果缺乏發票,稅務核定時,企業和員工必將處于不利的位置。
此時,有人會將問題牽扯到企業所得稅上,問上述補貼沒有發票,企業所得稅可以列支嗎?
首先,支付給員工的補貼,不需要發票。其次,補貼的支出對象是員工,不論員工將其用于公務還是私務,都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扣除,只影響個人所得稅。
那么,會計上應該如何做好相關的憑證與發票工作呢?
會計應嚴格按公司的補貼制度進行處理。
如果公司制度規定的是,按人頭標準發放補貼,則應直接造表發放,沒有理由要求員工提供發票;如果公司制度規定的是,員工在額度內憑票報銷,此時可以要求員工提供發票,但這些發票是員支出的發票,只能作為配套的原始憑證,在其基礎上計算并造表發放。
以上處理,不論員工提不提供發票,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都按前述公務費計算方法計算扣減公務費,余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稅。
4、私車公用怎么處理
私車公用制度在具體實施上,按其費用列支情況,我們姑且可以將其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補貼型私車公用,一類是費用型私車公用。
如果公司私車公用制度規定,員工將私車用于公司公用,公司每月支付交通補貼,或者報銷一定金額標準的油費等,這就屬于補貼型。其實質依然是一項補貼,無法理解為公司自己的、直接的費用開支。對于員工取得的補貼,不論是直接發放還是所謂“報銷”的,都適用于前文所述的補貼計算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如,公司規定,中層干部私車公用,按其級別,公司每月報銷其1200元油費。本省規定,交通補貼中的公務費標準為500元,則其中700元應并入工資計稅。不論其是否用發票報銷,都應這樣計算。
另一類私車公用與之不同,我姑且稱之為“費用型”,就是:員工私車公用,但不按某一標準報銷油費,而是據實報銷使用中發生的一切費用——油費、停車費、過路費等。注意,保險不行,保險不是基于使用發生的費用。
這種模式下,報銷因事而起,有事則報,無事則無,完全據實,會形成一個費用報銷流程和證據鏈。則此類費用,就屬于公司自己發生的費用,不再是支付給員工的補貼,此時完全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但正因為屬于公司對外購買了相關油料和服務,所以,需要憑發票報銷。
雙方的外在區別,就是前者往往表現為人人有份、月月相等,與工作無關;后者則是完全依托于具體的工作、差旅、業務事件,表現為金額不等、手續完備。
總是有人認為,這樣,企業豈不是可每個月為每個員工做大量的報銷手續報銷油費,從而少交個人所得稅?這是一種因噎廢食的態度。如果不是基于事實的話,這就屬于造假的行為,涉嫌偷稅了。已經進入另一個法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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