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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設保修期“一個月” 鞋店“霸王條款”遭投訴
新買的三包”期限不少于90日或180日,鞋店的規定是“霸王條款”,應負責修理或更換、退貨。
消費者梁女士在西紅門一鞋店購買了雙旅游鞋,穿了一個多月后,旅游鞋就出現開膠、開裂等問題。梁女士找到鞋店要求免費修理,誰知售貨員告知,出售的鞋保修期為1個月,超出了保修期,鞋店就不再負責了。梁女士只好向市工商局12315熱線投訴。
西紅門工商所人員介入核實后,向鞋店負責人指出,鞋類商品三包期為1個月是錯誤的,按照《北京市商業企業鞋類商品經營管理辦法》規定,鞋類商品如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三包”期限不得少于90日;沒有約定期限的,不得少于180日。
同時依據該辦法,鞋類商品售出15日以后,在“三包”期限以內,出現幫面開裂的質量問題,經營者應負責修理,不易修復,或修復后影響穿著和美觀的,應負責更換,或由消費者選擇退貨。最終,鞋店為消費者換了一雙新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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