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發布2011年羊毛及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公告
近日,進口關稅配額量為8萬噸。
2011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以及有關材料申請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含加工貿易)。商務部授權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申請者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當發放數量累計達到2011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量,商務部授權機構停止接受申請者申請。
《細則》同時規定了申請羊毛、毛條進口配額的申請條件。這些條件包括:一是持有 2010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且有進口實績的企業(以下簡稱有實績申請者)或新建成投產且羊毛、毛條年加工能力5000噸以上的企業(以下簡稱無實績申請者)。二是2011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并按規定通過工商部門年度審驗。三是上一年度無海關、工商、稅務、質檢、外匯、社會保障、環保等方面的違規記錄。四是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和《2010年羊毛、毛條進口國別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的行為。
滿足上述條件的關稅配額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向工商注冊所在地商務部授權機構(在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直接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提交申請。申請者須如實填寫《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并在當年第一次申請時向商務部授權機構提供上述有關材料。無實績申請者須先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竣工驗收報告,經商務部核準后可提交2011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11年12月31日。對2011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而在次年到貨的,關稅配額持有者須于12月31日前持裝船單證及有效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到原商務部授權機構申請延期,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最遲不超過2012年2月底。在《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有效期內,關稅配額持有者未使用或未用完已申領的關稅配額,須將關稅配額證原件交回原商務部授權機構。商務部授權機構及時將已使用數量在系統中核銷并退回未使用數量,同時在相應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原件備注欄中注明并留存備查。商務部將關稅配額證所列剩余配額予以收回,計入羊毛、毛條關稅配額余量。當年無法完成的關稅配額量最遲交回日期不得超過9月15日。未按期交回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比例扣減2012年可申領數量。
關稅配額持有者在進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原件交原商務部授權機構。商務部授權機構須及時在系統中進行核銷,并將原件留存。辦理延期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最遲核銷期不得超過2012年3月31日。未按期核銷者,視同未完成進口,等比例扣減2012年可申領數量。
《細則》規定中明確指出,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依照有關法律對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關稅配額持有者有上述行為的,商務部及授權機構兩年內不再受理其進口農產品關稅配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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