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已制定新保險法司法解釋
保險公司對于免責條款怎樣做才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宣告死亡的情況是否要受保險期限的約束?30日的最長理賠時限從何時起計算,一刀切是否公平……
在10月29日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舉辦的保險法律實務研討會上,記者了解到,新保險法修改時的重點條款實施一年來出現諸多疑問待解。據悉,最高司法解釋,目前正在業內征求意見。
不可抗辯條款如何防范欺詐
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自保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這是新保險法為維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作出的重要修改。
在研討會上,保險公司認為,按照此規定,若在合同訂立兩年內出險但滿兩年后申請理賠,或者投保人存在故意或欺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合同解除權仍要受兩年的限制,這不利于防范欺詐行為。
比如被保險人患嚴重疾病,合同成立兩年后申請理賠,賠不賠呢?保險公司表示,由于醫療水平發展,患病后長于兩年的生存時間比較普遍。
另外,保險公司在解除合同時,必須要通知投保人。在投保人身故且存在多個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必須通知到每一個法定繼承人,在無法確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怎樣才算履行了通知義務?在投保人無法聯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以何種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這些都是不可抗辯條款在實施中遇到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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