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文本被“雪藏” 勞動者維權(quán)“欲告無據(jù)”
勞動者維權(quán)“欲告無據(jù)”
“勞動合同只簽了一份,被老板拿走了,工資表每次簽字領錢后就被拿走,我想維權(quán)可是手上沒有東西!”這是湖南省婁底一名普通勞動者彭冬敏現(xiàn)在的苦惱。
今年5月初,彭冬敏到了長沙,看到一家酒業(yè)公司招聘銷售員,而且底薪較高,立即去應聘。經(jīng)過層層面試,彭冬敏成為該公司的一名銷售員,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公司并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他。
從7月到8月中旬,彭冬敏一直沒有什么業(yè)績,被公司辭退,底薪也泡了湯。當彭冬敏想通過法律途徑維權(quán),卻因手里沒有勞動合同而“欲告無據(jù)”。
事實上,簽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卻不將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的情況在全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勞動者手里沒有勞動合同,表面上看是個小事,一旦勞動者出現(xiàn)工傷,遭遇無故辭退、欠薪等情況時,勞動合同文本的有無往往決定了勞動者能否維權(quán)成功。
有學者表示,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后,我國勞動合同簽訂率雖大幅提高,但勞動者簽了勞動合同手中沒有合同文本的現(xiàn)象值得關注。
來自北方民族大學的肖進成說,勞動合同法第81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實踐中用人單位未將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問題非常普遍。
與不簽訂勞動合同相比,不給勞動者合同文本的違法隱蔽性更強,而且能達到“一石幾鳥”的目的。違法用人單位“既能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而且勞動者沒有文本,即使發(fā)生爭議了,勞動者申請仲裁也好,投訴也好,向法院起訴也好,都證明不了我們之間的勞動關系。”肖進成說,“再退一萬步講,最后證明雙方有勞動關系,立案了,導致用人單位把勞動合同拿出來,這樣就不用承擔兩倍工資的責任,也就是說不用承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確實值得我們反思,怎么能夠保證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勞動者持有?”肖進成說,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對用人單位來講沒有任何約束力。“這暴露出《勞動合同法》81條的規(guī)定存在著立法缺陷,既不能引導和督促用人單位積極履行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文本交勞動者持有,也不能對勞動者的損失進行相應的救濟。”
肖進成建議,對沒有將勞動合同文本交勞動者持有的,應當視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另外,他還建議勞動部門在執(zhí)法檢查中將用人單位是不是將合同文本交勞動者持有作為一個檢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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