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于2012年5月8日起正式實施紡織品標簽新法規
歐盟于2012年5月8日起正式實施紡織品標簽新法規,對紡織纖維名稱、紡織品標簽內容和其他標記提出了新要求。
筆者了解,歐盟新法規主要有四點要求:
一、紡織產品的標簽須注明原產國,如果產品有包裝,應在包裝上注明。
二、顯示產品原產地的其他商業單證不能作為標簽的替代。
三、一件紡織品的紡紗、織造、整理或者縫制幾個制造過程中至少有兩個環節在歐盟生產,才被視為是原產于歐盟國家的紡織品。
四、紡織品標簽必須清楚顯示是否含有如毛皮和皮革源自動物的非紡織品部分,如從第三國進口的產品,應強制規定附有原產地標簽。
據悉,該法規實施半年來,增加了我國紡織品出口的貿易風險,提高了出口難度,同時增加了企業的生產環節、加重企業負擔,延長貨物口岸通關時間。
小提示
紡織品出口企業應進一步掌握歐盟紡織品法規中對標簽的新規定,避免出現纖維成分與標簽所標內容不符或沒有標注原產國等不合格情況發生,減少損失;做好出口產品的檢測工作,嚴格按照檢測指標和進口國要求確定標簽內容;做好與進口商的溝通,確保標簽符合歐盟法規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確責任,盡量避免新法規對企業產品出口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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