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
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產品在復審調查期內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反傾銷條例》和《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作出復審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原反傾銷措施。
2005年5月10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3號公告,決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征收反傾銷稅。
2010年8月2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49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作出期中復審裁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進行了調整。
2011年5月9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21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作出期終復審裁定,決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5年第23號公告、2010年第49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美國和歐盟的進口氯丁橡膠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二)復審申請。
2012年6月8日,重慶長壽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國大陸氯丁橡膠產業向調查機關遞交申請,主張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向中國大陸出口氯丁橡膠的傾銷幅度加大,超過了該公司目前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請求對適用于該公司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三)立案前通知。
2012年6月1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按照<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就收到上述期中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日本駐華使館,并向其轉交了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規定期限內,調查機關收到了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和申請人的相關評論意見。此外,氯丁橡膠有關下游產業協會一中國大陸膠粘帶與膠牯劑工業協會和中國大陸汽車工業協會分別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論意見。
(四)立案。
調查機關對申請書進行了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提出了傾銷幅度已提高的初步證據,符合《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及《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要求。
2012年8月8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同日,就復審立案事宜,調查機關通知了包括日本駐華使館在內的本案各利害關系方。
(五)應訴登記。
在規定的應訴期限內,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
(六)問卷調查。
2012年10月8日、2013年1月24日,調查機關分別向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發放了調查問卷和補充問卷,并在規定期限內收到了該公司的答卷。2013年3月19日,調查機關向申請人發放了補充問卷,并在規定期限內收到了申請人的答卷。
(七)實地核查。
為核實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組成反傾銷復審實地核查小組,于2013年3月上旬對該公司及其關聯貿易商進行了實地核查。
核查期間,公司的財務人員、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明材料。調查機關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生產工藝及用途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出口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成本及相關費用情況。對于實地核查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進行了核對和確認。核查結束后,調查機關就實地核查的基本事實向公司進行了披露。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對調查機關披露的有關事實提出了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對其評論意見予以了考慮。{page_break}
(八)披露。
根據《反傾銷條例》、《期中復審暫行規則》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規定,調查機關向有關利害關系方披露了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裁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利害關系方提出書面評論的機會。
在規定時限內,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對調查機關披露的有關事實提出了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對其評論意見予以了考慮。
(九)其他評論意見。
2013年3月21日,調查機關收到了申請人《關于對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氯丁橡膠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補充問卷的答卷》有關問題的評論意見》。4月18日,調查機關收到了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關于氯丁橡膠反傾銷期中復審案申請人相關意見的評論意見》。
調查機關對公司《氯丁橡膠期中復審裁決認定所依據基本事實披露的評論意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給予丁回復。此后,調查機關對公司就該回復所提出的評論意見也給予了適當考慮。
案件調查過程中,調查機關分別收到中國合成橡膠工業協會、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汽車相關工業分會、佛山市南海霸力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南海南光化工包裝有限公司、寧波伏龍同步帶有限公司、特瑞堡汽車部件(無錫)有限公司、歐皮特傳動系統(太倉)有限公司、瑪努利液壓器材(蘇州)有限公司、東莞鴻力樹脂制品有限公司、江門億源生化工程有限公司和野川化工(上海)有限公司、青島橡六輸送帶有限公司、邯鄲市三泰膠業有限公司、平湖銘聚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衡水寶力工程橡膠有限公司、寧渡緯尚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無錫市貝爾特膠帶有限公司、山西鳳凰膠帶有限公司、東莞市峻成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雙達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臺州百朗士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寶利樹脂有限公司等單位關于本案的評論意見。
二、被調查產品
本次復審的被調查產品范圍為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進口氯丁橡膠。具體描述與商務部2005年第23號公告、2010年第49號公告、2011年第21號公告規定的產品描述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24910其他初級形狀的氯丁=烯(氯丁)橡膠、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膠。{page_break}
三、復審調查期
本次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期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經復審調查,調查機關對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的傾銷及傾銷幅度作出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1.正常價值。
首先,調查機關對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被調查產品型號劃分進行了審查。公司在答卷中主張被調查產品不劃分型號。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國際上通常按分子量調節方式(硫磺含量)、結晶速度和程度,以及門尼粘度高低等三個標準來劃分被調查產品型號,不同結晶速度、門尼粘度及其組合的被調查產品有不同的物化性質和加工性能,其生產工藝、原料投入、性質、用途和制造方法不同,產品銷售價格也有一定差別。公司在補充答卷中提供了被調查產品品名清單及銷售每筆被調查產品的不同品名,調查發現,不同品名被調查產品的生產工藝、物化特征、銷售狀況、產品用途等方面存在差異。公司不劃分型號的主張不符合被調查產品的實際生產和銷售情況。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以公司補充答卷中提供的相關品名為基礎劃分被調查產品的型號。
其次,調查機關對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總量及各類型號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對應數量的比例進行了審查。經審查,復審調查期內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總量占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大于5%;在分型號的數量審查中,調查機關發現,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的部分被調查產品型號在日本國內無銷售,部分被調查產品型號日本國內銷售數量占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不足5%.這些型號的國內銷售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公司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費用數據和公司答卷中的被調查產品利潤率,采用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及利潤的方式構造其正常價值.調查機關考慮了日本國內銷售同類產品所要負擔的直接費用等因素,將結構正常價值調整到出廠價水平。對于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國內銷售數量占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不低于5%的部分型號,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以其國內銷售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再次,調查機關對公司在復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情況進行了審查。復審調查期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內銷交易部分型號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部分型號同時銷售給關聯客戶和非關聯客戶。對于某些向關聯客戶銷售價格與向非關聯客戶銷售價格相比存在明顯差異的型號,調查機關認為其關聯交易不屬于正常貿易過程的交易,決定在確定正常價值時排除該型號的關聯交易,以公司與非關聯客戶的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其他型號均以全部國內交易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最后,調查機關對公司復審調查期的成本和費用數據進行了審查和調查。在實地核查中,調查機關發現公司會計系統中的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數據與答卷中填報的數額不一致,對此,公司主張新增加兩項制造成本調整項目,經核實,其中一項制造成本調整項目在公司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記錄中沒有體現,在公司答卷中也未明確說明,公司也未提出合理的調整方法。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該項成本調整項目,僅接受另一調整項目,以經核實的公司會計記錄中的成本數據來重新計算被調查產品的生產成本。對于被調查產品的銷售、管理、財務費用及其分攤方法,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答卷填報的費用數據。根據重新計算的被調查產品生產成本,調查機關對公司符合正常價值確定基礎的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各型號的國內銷售價格是否低于成本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公司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某些型號國內銷售價格低于加權平均成本的比例高于20%。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不低于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的內銷交易作為確定該型號正常價值的基礎,以全部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作為確定其他型號正常價值的基礎。{page_break}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公司復審調查期內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情況進行了審查。調查發現,公司填報的部分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出口目的地是中國香港,而非中國大陸,公司在補充答卷和實地核查中也未提供該部分被調查產品最終轉運往中國大陸的充分證明材料,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排除這部分出口,以公司答卷中的其他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調查機關對公司復審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產品的銷售渠道進行了審查。公司復審調查期內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有三種途徑,一是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二是通過日本非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三是通過公司在日本的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
對公司直接或通過日本非關聯貿易商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的情形,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依據公司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的價格或公司銷售給日本非關聯貿易商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對通過位于日本境內的關聯貿易商轉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的情形,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該關聯貿易商的轉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公司主張正常價值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和調查。
(1)關于正常價值。
經審查和實地核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所主張的內陸運費,售前倉儲費、傭金等調整項目證據和材料可信,并對調整項目具有證明作用,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上述調整主張,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調整。
關于信用費用,公司填報該調整項目所依據的利率并非公司調查期有效的短期貸款利率。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調查期有效的銀行短期貸款利率與公司答卷中所填報數據有較大差異,因此,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實地核查中提取的公司調查期有效的銀行短期貸款利率為依據重新計算公司的信用費用調整數額,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調整。
(2)關于出口價格。
經審查和實地核查,對公司直接銷售給中國大陸非關聯客戶的交易,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內陸運費、售前倉儲費、國際運費、國際保險費、港口裝卸費、出口檢驗費、報關代理費等調整項目。
關于信用費用,公司填報該調整項目所依據的利率并非公司調查期有效的短期貸款利率。經實地核查,調查機關發現,公司調查期有效的銀行短期貸款利率與公司答卷中所填報數據有較大差異,因此,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實地核查中提取的公司調查期有效的銀行短期貸款利率為依據重新計算公司的信用費用調整數額,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調整。
關于貨幣兌換費用,公司主張計算出口價格時對貨幣兌換費用進行調整。公司認為,調查期內,日元兌美元的月平均匯率在2011年4月以后至同年10月為止的期間,呈現持續上漲趨勢,各月均未出現下跌情形,上漲率超過8%。對于日元與美元匯率持續的大幅度上升這種狀況,公司并沒有預計,所以對中國大陸出口的美元價格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也未能反映出該匯率的持續變化。{page_break}
申請人對公司關于貨幣兌換費用調整的主張評論稱,首先,根據世貿組織反傾銷協定規定.即使進行貨幣兌換費用調整,也應當考慮整個“調查期間”匯率變動情況,而非公司選取的幾個月份,從2011年10月后,日元兌美元匯率出現連續貶值,至2012年3月貶值率約7%。申請人認為整個調查期間日元匯率有升有降,是“波動”而非“持續變動”,因此無需對貨幣兌換費用進行調整;其次,公司主張從匯率持續變化的第一天開始60天之后的銷售均可以調整,并因此主張以2011年4月的平均匯率對2011年6月以后至IO月的銷售進行貨幣兌換費用調整,不是反映匯率持續變動。
調查機關認為,匯率波動通常應不予考慮,僅在調查期匯率出現持續變化的情況下,調查機關才考慮接受出口商調整其出口價格的主張,以反映匯率的持續變化。根據公司提供的數據,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整個調查期間,日元兌美元的日匯率、周平均匯率和月平均匯率均呈波動狀態。即使在公司選取的2011年4月至10月期間,雖然日元兌美元的月平均匯率呈持續上升趨勢,而其日匯率和周平均忙率均呈波動狀態。因此,本案中調查期匯率不存在持續變化的情況。此外,公司以某個固定匯率代替一段時間實際匯率的做法,沒有法律和事實根據。綜上,調查機關認為,調查期日元與美元匯率變動并未影響被調查產品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公平比較,因此決定不接受公司關于貨幣兌換費用調整的主張。
4.關于到岸價格(CIF假格)。
經審查和調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公司報告的到岸價格數據。
(二)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該公司提交的答卷等證明材料基礎上,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對該公司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在出口國出廠環節價格的基礎上進行了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使用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五、復審裁定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裁定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的進口氯丁橡膠產品在復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2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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