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細則明確港股通單邊“T+0”
4月10日滬港通獲準試點以來,滬港雙方都在加緊準備。昨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與香港聯合交易所(下稱“聯交所”)幾乎同時發布了滬港通試點細則。
上證所發布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共六章106條,自4月29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細則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是滬港通業務既定的6個月籌備期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第一財經日報》從上證所獲悉,下一步,上證所、聯交所、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還要共同簽署合作協議,對滬港通有關各方的職責做出明確界定,并啟動有關各方的技術準備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備受關注的“T+0”交易規則在《細則》中也有提及,不過針對的是港股通。《細則》規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當日買入的股票,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賣出。
新交易方式
在4月10日發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下稱“聯合公告”)中,曾對交易結算方式做了規定。
雙方約定,滬港通遵循兩地市場現行的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市場的規定及業務規則,上市公司受上市地上市規則及其他規定的監管。
上證所發布的“細則”中對交易方式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回轉交易以本地規則為準,即“香港市場投資者買入滬股通股票當日不得賣出,內地投資者買入港股通股票當日可以賣出”。
“需注意,香港市場實施"T+2"交收制度,即T日買入,T+2日股票到賬。但允許投資者在股票尚未到賬的T日和T+1日賣出股票。”上證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所以細則征求意見稿規定,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當日買入的股票,經確認在成交后,在交收前可以賣出。
在訂單類型方面,細則規定滬港通投資者不能采用市價委托方式。“滬港通向雙方投資者提供簡單安全的限價類型訂單,不提供市價訂單等復雜訂單類型。”上證所方面解釋稱,細則還規定滬港通禁止裸賣空行為,融資融券業務也有所限制,且不參加大宗交易。
目前,內地投資者參與港股通要達到一定的門檻,個人投資者需要滿足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資產合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條件。
除此之外,交易及結算過程中的稅費,也是影響投資者參與市場積極性的一項因素。
“內地投資者參與港股通買賣股票,在交易及結算方面需要與香港本地投資者一樣支付相關稅費。”上證所相關負責人在回答《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提問時表示,目前香港證券市場的稅費主要包括四類,即印花稅、交易費和交易系統使用費、交易征費和投資者賠償征費,以及股份交收費用。
此外,目前對于持有港股的香港本地投資者就存管和代理人服務方面,須按照《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及運作程序規則》支付多項收費。
上證所介紹稱,該征求意見稿尚需在向市場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予以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需與聯交所等相關各方協商一致,報監管部門批準后才能最終確定。
加緊推進
聯合公告的發布,標志著滬港通為期6個月的準備期開始。
按照證監會的部署,準備工作包括出臺規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術準備;制定有關交易方式、交易時間安排、信息披露等細則和應急處置方案;以及與香港證監會溝通業務監管及跨境執法。
上證所方面表示,目前相關工作正在加緊推進。包括進一步完善業務方案,落實交易、技術、登記結算、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加快交易、結算等有關技術系統開發,推動會員公司盡快完成公司業務和技術系統的開發;以及全面開展投資者教育,揭示跨境投資風險。
“本所還將同時就技術開發方案征求行業意見,中國結算也將同步就滬港通結算業務技術實施指引征求行業意見。”上證所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包括細則在內的業務文件正式發布實施后,滬港通業務將可以進入實質性技術開發階段。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