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行業規范條件實施 小企業或被兼并
6月1日起,新建或改擴建的制革企業,生產成品皮革的企業年加工能力不能低于30萬標準張牛皮。現有的制革企業,生產規模也應符合產業政策要求,對于不符合要求的規模較小的企業鼓勵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兼并重組,兼并重組后的企業生產規模應達到該要求。這是由工信部日前發布的《制革行業規范條件》在企業生產規模中對行業企業提出的要求,該規范條件,于6月1日正式實施。
《制革行業規范條件》從企業布局、企業生產規模、工藝技術與裝備、環境保護、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等6個方面對我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的所有新建或改擴建和現有的制革企業進行規范,但不包括毛皮加工企業。
在企業布局上,要求新建或改擴建的制革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禁止建立制革企業。同時鼓勵制革企業集中生產和集中治污,在制革園區,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對園區內企業污水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穩定達標排放。
在工藝技術與裝備方面,該規范條件要求企業使用固體鹽對原料皮進行防腐處理的,原料皮浸水前需進行轉籠抖鹽,并對廢鹽回收利用或者單獨規范處理,以減少進入制革廢水中的食鹽。同時,要求制革企業應采取以快速浸水為核心的浸水等節水工藝,減少用水量和排水量。
在生產過程中,企業也應該采取各種清潔生產技術,減少COD、氨氮、揮發性有機物、氯離子和三價鉻的產生量。規范條件顯示,將鼓勵企業采用自動化裝備提升制革行業自動化水平,鼓勵采用富鉻污泥和含鉻皮革碎料資源化利用技術。
《制革行業規范條件》在環境保護方面,要求企業要依法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制度,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該規范條件對于主要污染物排放也進行了規定,要求達到總量控制指標,并要求建立排污監測檔案并做好自測的質量管理工作。該規范條件同時要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需得到安全處置,并且處理處置方式要與環境影響評價和竣工驗收批復要求一致。
環保設施完備,污染防治設施和自動在線監控設施正常有效運行,并具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與環境風險預案能夠有效實施。在重金屬鉻污染防治規定上,要求含鉻廢水收集處理工藝合理、設施完備,保證含鉻廢水與綜合污水的有效分離并單獨處理達標。
除此之外,規范條件在職業安全衛生上有所要求,要求企業符合各項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和消防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并落實責任制。對于部分指定場所的工作人員應要求穿戴防護口罩等防護用品。
在監督管理上,要求新建和改擴建的制革企業符合國家法規和該規范條件要求,企業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等要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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