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要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范圍
財政部網站9月2日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稅[2015]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工作,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自2015 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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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9月3日至5日調休放假,國家統計局原計劃于9月9日至9月12日期間發布的一系列經濟數據將相應順延發布。
據業內人士介紹,盡管各地數據的統計應該不會受到北京地區調休的影響,但按照慣例,各地區數據都應在國家統計局數據發布后的一兩天才對外公布。
其中8月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PPI)的發布時間由原定的9月9日上午9:30順延一天至9月10日上午9:30;8月份規模以上工業生產數據、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農戶)數據、民間固定資產投資數據、房地產開發和銷售數據以及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數據的發布時間由原定的9月12日下午1:30順延至9月13日下午1:30。
國家統計局對于8月份其他指標數據的發布時間不變。受到國家統計局經濟數據發布時間推后的影響,各地統計局相應地方數據的發布時間是否推遲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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