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此前的報道,美國總統奧巴馬于2010年12月18日簽署《2010年毛皮真實標簽法案》,使之成為法例,并于2011年3月18日生效。其中要求根據現行《毛皮產品標簽法》,帶有少量或低價毛皮(相等或低于150美元的動物毛皮)作為飾邊的服裝,毋須加上標簽。法案還規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毛皮產品名稱指引進行意見征詢。
《毛皮產品標簽法》以及毛皮法規,毛皮制造商、批發商、零售商必須在毛皮產品標簽上標注:(1)毛皮產品名稱指引中對應的動物名稱;(2)是否經過漂白、染色,或其他人工色彩處理;(3)該商品是否由爪子、尾巴、腹部或其他廢棄的毛皮構成;(4)制造商或其他商品負責方的名稱或身份注冊號碼;(5)商品的原產地。此外,為了更好進行識別,制造商必須要有產品編號或者在標簽上做出記號。
根據2010年毛皮真實標簽法案,通過誘捕或捕獵獲得的動物皮毛,以及由捕獵者面對面交易所得的皮毛可得到豁免。該豁免也在3月18日生效,在FTC修改后發布最后規則前保持不變。
利益相關方可在5月16日前提交最后評論意見,包括毛皮規例和名稱向導,還包括目前規則的頒布是否有持續性的需要,條例對消費者和商業帶來的好處,是否有必要做出修改,規則對消費者的影響程度,關于消費者和商業的顯著成本以及如何減少成本,名稱指南是否合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