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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轉換籌劃(2)
可見,如果葉先生與A企業建立有固定的雇傭關系,則其每月可以節稅145元,一年可以節稅145×12=1740(元)。
這種節稅方法原理在于應納稅所得額較少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因此可以在可能的時候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關鍵在于取得的收入必須屬于工資、薪金收入,而劃分的標準一般是個人和單位之間是否有穩定的雇傭關系,是否簽訂有勞動合同。
案例之二:
將工資、薪金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
假定朱先生是一高級工程師,2000年5月獲得某公司的工資類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該公司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其應繳納所得稅額為:
(62500-800)×35%-6375=15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則該項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為:
[62500×(1-2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與該公司不存在穩定的雇傭關系,則他可以節省稅收2220元。
案例之三:
兩項收入分別計算
在兩項收入都較大的情況下,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能節稅。
如:劉小姐2000年7月從公司獲得工資、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該月劉小姐還獲得某設計院的勞務報酬收入40000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同類型的所得應分類計算應納稅額,因此計算如下:
工資、薪金收入應納稅額為:(40000-800)×25%-1375=8425(元);
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為:40000×(1-20%)×30%=9600(元)。
劉小姐該月應納稅額為18025元。
如果劉小姐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
(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
如果劉小姐將工資、薪金所得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其應納稅額為:
(40000+40000)×(1-20%)×40%-7000=18600(元)。
可見,分開繳稅比轉化后繳稅少。
因此,個人所得如果涉及這兩項收入的話,需要納稅人自行計算,考慮何種方式有利于合法減輕稅負。但應注意,收入性質的轉化必須是真實、合法的;同時,因為個人所得稅一般是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只有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收入情況下才自行申報繳納,因此要考慮是否有可自行選擇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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