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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的稿酬
李教授是某名牌大學一社會心理學教授,在心理學方面頗有造詣。1998年,李教授針對社會上部分青年人的行為寫了一本有關心理學的專著,獲得稿酬收入6萬元。稿酬分兩次支付,一次在月中4萬元,另一次在月末2萬元。李教授未受到出版社開具給他的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代扣代繳稅款憑證。該書出版后,受到了廣泛的關注,該出版社在征得李教授的同意下,以連載的形式在報刊上發表。該出版社付給李教授4萬元。
正當李教授高興地看到自己成果被公眾接受時,稅務機關通知他補繳稿酬收入所取得的所得稅。李教授很吃驚,他怎么也不相信自己應該納稅。盡管如此,他還是補交了。 60000×(1-20%)×20%×(1-30%)=6720(元)
后來,李教授又接到了稅務機關追繳通知書,對此他非常吃驚,但又不知道自己錯在什么地方,經一稅務專家點撥,他才悟出其中道理。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稿酬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
第六條規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的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在《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稿酬所得的征稅問題作了詳細說明:
(一)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產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部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后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為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規定,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而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因此,李教授分別繳應納稅稅額:
60000×(1-20%)×20%×(1-30%)=6720(元)
40000×(1-20%)×20%×(1-30%)=4480(元)
共納所得稅額:
6720+4480=11200(元)
點評: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制訂的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與繳納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基本規范是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納稅暫行辦法》,其中對自行申報納稅的納稅義務人、納稅期限、申報方式及申報地點等作了明確規定。
從本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們每個人都會與稅相聯系的。在改革開放前那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下,個人沒有選擇的余地,可能會與稅沒關系,可以一輩子與稅務機?quot;老死不相往來",但現在不同了,開放下的經濟體制下,每個人都與稅有聯系,每個人或多或少要與稅務機關打交道,尤其是個人所得稅。連教授也不能靜居于"象牙塔"中,需要走出來與稅務機關打交道了。學點稅法知識,看來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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