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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方式不同 稅收負擔有異
目前,各類企業的銷售方式很多,但是采用不同的銷售方式,可能產生不同的經營效果。有些銷售方式在處理手段上不同,也會產生稅負上的不同。比如委托代銷方式,已經被越來越多的企業采用,而采用收取代銷手續費方式,還是采用視同買斷方式,作為買賣雙方的稅負就不一樣。
A企業是全國知名的電腦生產企業,2002年生產甲品牌的電腦是全部委托分布在全國30多個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銷售的。該企業采取薄利多銷的策略,在與各代理商簽訂銷售合同時,就明確甲品牌的電腦每臺不含稅銷售價格為5000元,代理手續費為每臺100元。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企業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應視同銷售貨物,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規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確認收入?!币虼?,當A企業發出電腦時,借記發出商品,貸記產成品;收到代理商的代銷清單時,企業以合同約定的銷售價格記賬,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支付代銷手續費時,借記銷售費用,貸記銀行存款。
2002年12月底,普利安達稅務師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小方應聘對該企業2002年度納稅情況進行安全性檢查。經檢查,小方對該企業的會計核算情況給予認可,但對電腦經營的具體操作方式提出自己的籌劃建議。他指出,新會計制度把代銷收入分為兩類來處理,一是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二是視同買斷的方式。兩種方式的經營效果是不一樣的。
第一種方式,收取手續費,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是受托方的一種勞務收入。它的主要特點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價格銷售,受托方自己無權決定商品的價格。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銷清單確認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銷售后,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目前A企業采用的是這種代銷方式。2002年該企業發出甲品牌的電腦12000臺,至12月底結賬時,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合計銷售10000臺,則A企業應按銷售清單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為850萬元。其財務處理方法為:
借:應收賬款 585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0
支付手續費1000000元時,企業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費用 10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而對于受托代銷企業來說,則要就這筆100萬元的代銷手續費繳納5%的營業稅50000元,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5000元。
第二種方式,視同買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合同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的售價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確定的指導價格范圍內自主決定,實際售價與合同價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在這種情況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為購入商品處理,只在備查賬中登記商品規格數量等。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按實際的售價確認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按代銷清單確認收入。
如果A企業采用這種代銷方式,則與代理商簽訂代銷協議時,A企業以銷售價格每臺5000元扣減代銷手續費100元,即以每臺4900元的價格作為合同代銷價格,代理商仍以每臺5000元的價格銷售。假設銷售數量仍為10000臺,那么,A企業發出電腦時:
借:發出商品 49000000
貸:產成品 49000000
收到代理商轉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收賬款 5733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90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330000
對受托代銷企業而言,在該方式下,應該就銷售電腦的差額100萬元繳納17%的增值稅17萬元,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7000元。
通過分析可見,采用買斷方式代銷這批電腦,對委托方A企業來說,由于將手續費在銷售額中扣減,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減少,從而節約增值稅支出170000(8500000-8330000)元,同時也節約支出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7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7%,教育費附加3%)。對受托代銷企業來說,由于該方式使代理服務變為貨物銷售,使應繳納的稅種發生了變化,從而稅收負擔明顯增加。但是,如果將委托企業與受托企業作為一個整體來籌劃,那么,視同買斷銷售的代銷比收取手續費的代銷稅收負擔是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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