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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兔勝洋兔難免搭車嫌
提起“兔巴哥”,人們很容易想到美國時代華納公司出品的一部名為《BUGSBUNNY》的系列動畫片中的那只長腿細腰、門牙大齜的兔子,它的中文翻譯叫“兔巴哥”。
然而就是這只著名的洋“兔巴哥”不久前在中國有了麻煩,它遇到了一位同名同姓的“兄弟”,并且還與其打起了官司。
王立義,山東淄博的一位農民企業家。1994年創辦了一家生產食品和飲料的小企業,因其自身屬兔,叔伯弟兄一共有8個,聯想到“兔巴哥”商標。1998年1月14日,他在第30類(餅干、方便面)和第32類(無酒精飲料)上申請注冊的“兔巴哥”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正式核準。
兩個“兔巴哥”的出現,必然招來一場爭名之戰。1999年12月,美國時代華納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注冊不當申請,要求撤銷王立義擁有的兩項“兔巴哥”注冊商標。
在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申請中,時代華納稱,早在1940年,由該公司出品的第一部動畫片《BUGSBUNNY》就開始上映,近年來,在中國也不斷有電視臺播放這部動畫片。“兔巴哥”作為片中的主要形象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王立義則認為,既然《BUGSBUNNY》早在1940年就已公映,依據《著作權保護法》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它已經超過了影視作品50年的受保護期。因此,他注冊“兔巴哥”商標并未侵害對方的著作權。再者,自己注冊的商標僅僅是“兔巴哥”3個漢字,不稱之為是一部作品,因而,時代華納無從享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慎重評審后于2001年底作出終局裁定: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只有作品才享有著作權,時代華納可以對他們創作的兔子形象及動畫作品擁有著作權,但不能對“兔巴哥”一詞享有著作權。因此時代華納公司的撤銷申請理由不成立,該商標維持注冊。
對于王立義的勝利許多人表示祝賀,認為這是中國小企業逐漸學會用法律保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成熟表現,也有一些人認為此裁決有失公平。采訪中一位專家卻告訴記者,她不贊成王立義的做法。她認為,此次王立義之所以取勝有一定的巧妙性,因為雙方選取的角度是從著作權入手,法律的規定對王立義比較有利。但王立義的“兔巴哥”商標的確有“搭車”之嫌,在使用中會惹麻煩,她希望中國的企業盡量避開這種打“擦邊球”的做法。同時,她也呼吁有關部門應及時開展相應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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