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內因個人原因辭職怎么維權?
田某系某公司職工,2015年1月5日開始休產假。產假期滿后,因雙方家長不能幫忙照看孩子,于是田某向公司提出請事假照看孩子,遭到拒絕后,田某遞交辭職報告。后田某又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申請,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田某認為,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處于三期內的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三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現單位解除自己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田某系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不屬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領取經濟補償情形。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對處于三期內的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40條、第41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明確規定,如女職工處于三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規定說明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或終止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
法律雖然規定單位不得違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但對哺乳期女職工因需看護孩子等個人原因辭職,并未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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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雙峰縣蛇形山鎮工會成功化解一起工傷賠償糾紛。
謝某是雙峰縣蛇形山鎮雞公山煤礦的一名職工,根據國家關于小煤礦關閉退出政策的規定,雞公山煤礦于2014年12月關閉到位。煤礦關閉后,謝某在家休息了一個多月后,突感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時醫院根據其所從事的職業建議他去疾控中心就診。今年2月11日謝某經婁底市疾控中心確定為煤工塵肺三期。因擔心煤礦已關閉得不到合理的賠償,謝某便向蛇形山鎮工會聯合會申請調解。
蛇形山鎮工會聯合會受理該案后,就事情的來龍去脈展開了調查,從謝某本人和礦方調解員了解到,謝某自1992年到2014年12月煤礦關閉前一直在礦里工作,是一名井下煤礦挖掘工。經確定為煤工塵肺三期后,謝某還沒有去做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因需錢治病,謝某已找過煤礦,礦方也同意賠償,但就賠償款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等問題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了解具體情況后,鎮工會找到煤礦負責人進行溝通,礦方表示雖然因煤礦關閉補償款還沒有撥付到位,礦里現在正面臨困境,但是礦方仍然表示愿意積極配合調解,并就賠償事宜與鎮工會進行了協商。
在初步達成調解意向后,鎮工會組織雙方進行正式調解。調解中,謝某希望煤礦能一次性支付所有的賠償金,工傷保險局賠償部分歸煤礦所有,但礦方表示,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應承擔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項目,其他部分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礦方沒有義務代付這筆資金。經鎮工會反復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煤礦支付其應付的賠償金之后,協助謝某向工傷保險局取得相應的賠償,包括協助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賠償時提供相關證據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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