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試用該如何解決
我兒子畢業一年多了,最近被一家公司錄用,說是先試用,表現好可以轉正。想想這也正常,于是他就去上班了。每月工資才3千塊,還經常加班加點,就這樣干了大半年還沒有轉正。去公司詢問,人事經理竟稱,什么時候轉正也不是人事部門說了算的,要等公司老總的決定。哪一天他的表現得到老總認可了,哪一天就可以轉正。請問這樣的說法對嗎?這樣的用工太隨心所欲了,其實我們一直在做普法工作,現在職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強了,然而一些單位卻好像連常識都沒有,當然有的就是故意的。這里我介紹三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關于試用問題。勞動合同除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關于試用期內的相關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試用期的長短是根據勞動合同的年限來確定的,現在用人單位隨意延長,顯然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第二,關于轉正問題。試用期屆滿前,單位必須給個說法:或走或留。留下沒什么問題,要讓職工走人,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如果單位說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那前提是必須先將錄用條件告知職工,讓職工加以對照;如果說職工違反制度的,那單位必須舉證,違反了哪一條,是怎么違反的,而不是隨口說說的;實踐中,若真的出于善意要延長試用,再給職工一個機會,但前提一是要告知或讓職工確認他確實存在一些不符合或不達標的情形,二是就延長期限和待遇達成一致,這樣單位可算仁至義盡,職工也不會投訴什么了。
第三,關于超期試用問題。現在過了試用期,單位借口等老總表態,也不列舉職工不能轉正的原因,顯然是違法的。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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