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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李寧”注冊商標 運動鞋店老板被罰兩萬五
密云一鞋店老板丁某于2007年8月11日從北京分別以28元和26元的價格購進“李寧”牌男女運動鞋各400雙和50雙,還沒來得及買就被密云工商執法人員查扣。經李寧(上海)有限公司當場鑒定,這些“李寧”牌運動鞋均為侵犯李寧(上海)有限公司注冊的商標專用權。
丁某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權運到鞋450雙,罰款25200元。
丁某對工商部門擬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并申請聽證,工商部門按照程序召開聽證會,通過聽證認為處罰定性準確、證據確鑿、處罰恰當,維持原處罰決定。
丁某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侵權運到鞋450雙,罰款25200元。
丁某對工商部門擬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并申請聽證,工商部門按照程序召開聽證會,通過聽證認為處罰定性準確、證據確鑿、處罰恰當,維持原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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