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店銷售假冒產品 新鞋剛穿三天竟然掉色
明明打著“假一罰十”的廣告招牌,卻銷售假冒產品,29日,記者采訪了解到,高密一消費者就碰到了這樣的郁悶事。但更讓被她難以接受的是,在向相關部門投訴后,商家卻不認賬,更不愿給出十倍賠償。
7月10日,高密市區宋女士在一鞋店花388元買了一雙某名牌女式涼鞋,可新鞋剛穿了三天竟開始掉色。發現問題后,宋女士便找到店家,并重新換了一雙,可剛換的新鞋穿了沒幾天后仍然掉色。后來經鑒定,宋女士所買的鞋是假冒偽劣產品。于是宋女士來到消費者協會投訴,并提出要求鞋店按照“假一罰十”的廣告招牌賠償3880元。
然而當宋女士再次找到鞋店時,鞋店也承認鞋是假的。但對于宋女士提出的“假一賠十”的要求,店家卻聲稱廣告招牌只是為了吸引顧客,沒有法律依據。而如要賠償,也只能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予一倍賠償,但對此,宋女士拒不接受。對此,消協認為,該鞋店在其店門口打出的“假一罰十”的招牌,內容明確、具體,向來此購物的消費者傳達了其信譽良好、所出售商品質量過硬、無假貨的信息,是一種廣告和促銷手段,是買賣合同的要約。依據《民法》和《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既然商家對消費者做出了“假一罰十”的承諾,而該承諾并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也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該承諾對商家的行為就具有拘束力,商家就應該兌現其承諾。至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一加一”賠償,是對商家違法行為法定的懲罰性賠償,和商家的承諾是存在于兩個法律關系中。至于根據哪一條法律規定作為賠償依據,應取決于消費者選擇的請求權。
由于雙發對賠償數額存在很大爭議,經過多次調解仍無法達成一致,最終消協按照程序終止調解。同時消協鼓勵宋女士走訴訟道路維權,她的索賠要求有理有據合法,完全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在其他地方也有類似通過訴訟成功維權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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