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潤(600070):自查報告
浙江富潤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
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富潤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本公司”)針對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時對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記。公司已于2021年3月18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第九屆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富潤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并于2021年3月19日首次公開披露。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核查的范圍與程序
1、核查對象為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
2、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均填報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表》。
3、本公司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對象在首次公開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前6個月內(即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3月18日)買賣本公司股票情況進行了查詢確認,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詢證明。
二、內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間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情況說明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21年3月24日出具的《信息
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顯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公開披露前6個月內,所有核查對象均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在策劃本激勵計劃的過程中,嚴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及公司內部保密制度,限定參與策劃討論的人員范圍,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公司已將參與本激勵計劃的商議籌劃、論證咨詢、決策討論等階段的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登記,內幕信息嚴格控制在《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登記表》登記的人員范圍之內,在公司公開披露本激勵計劃(草案)前,未發現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核查對象在上述期間內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
三、結論意見
公司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本激勵計劃策劃、討論過程中已按照上述規定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觸到內幕信息人員的范圍,對接觸到內幕信息的相關公司人員及中介機構及時進行了登記。
綜上,經核查,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未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勵計劃的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存在內幕交易行為。
四、備查文件
《信息披露義務人持股及股份變更查詢證明》。
特此公告。
浙江富潤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2021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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