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收緊:A股市場陷入前所未有的尷尬之中
長期以來,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之間的不適應性,違法成本和違法收益之間的不匹配性,一直為投資者所詬病。從當前資本市場形勢看,加大資本市場的法律供給、針對性地提升監管部門的執法權限,已成為當務之急。
日前,證監會宣布對方正證券信息披露違法作出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在該案中,方正證券自IPO開始并延續多年未如實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違法情節嚴重。此外,方正集團還隱瞞其股東簽署的對方正集團股權結構及控制關系產生重大影響的協議,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而從處罰結果來看,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監管部門只能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給予頂格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頂格30萬元罰款,以及相應責任人的市場禁入。顯而易見,嚴重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同60萬元、30萬元的“頂格處罰”之間,存在巨大的不適應性。
類似情形在近年來資本市場的大案要案中頻頻發生。在此前ST慧球千項奇葩議案中,證監會先后開出了4份行政處罰,對ST慧球、顧國平和鮮言給予多項“頂格處罰”,但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對于信息披露違規,證監會最多對上市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30萬元罰款。據辦案人員介紹,34.7億元的巨額罰單“板子”主要打在鮮言對于多倫股份股價操縱上,“如果沒有這一點,針對奇葩議案還真不知道怎么罰”。信息披露違法的處罰金額長期處于較低水平,無法起到震懾市場主體的作用。
除了罪責刑不相適應之外,在實際的辦案過程中,監管部門還經常面臨執法權限不足的問題。據了解,在一些案例中,監管調查人員經常會遇見涉案的當事人抗拒、躲避調查,拒絕調查人員進駐,拒絕提供財務資料等證據,在這種情況下,監管部門往往需要請公安部門協調。而在成熟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傳喚令,甚至具有準司法權,具備調查令、傳喚甚至拘捕權。另一方面,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利用新技術進行違法的案件也逐漸增多,這些違法行為往往具有隱蔽性,利益關系復雜,調查取證難度大,對市場的破壞性也較大,在這方面法律供給也有存在不足的情況。
2016年以來,針對證券市場長期以來存在的各種亂象,證券監管部門進行了強有力的監管約束。其中,包括對于信息披露違規、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市場深惡痛絕的行為,也包括高送轉、次新股炒作等一些市場亂象。客觀上而言,這一認知既同中國證券市場長期以來違法成本較低有關,也與一些市場亂象缺乏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約束、使得監管部門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有關。
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既要“師出有名”,于法有據,同時也要能夠真正起到震懾的作用。“師出有名”是依法監管的體現,要求對現有的資本市場法律體系進行完善,加大法律供給,特別是涉及對違法違規主體的行政處罰,要與時俱進,提高違法成本,讓市場監管真正“長牙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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