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一男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遭重罰
假冒名牌產品,為人所不齒。在海寧開店賣皮包的張某,以“客人想買高仿名牌包”為由,從廣州進了假冒“HERMES”、“CHANEL”注冊商標的66個皮包和4條皮帶,一共花了12000元。
把66個假冒皮包和4條假冒皮帶帶回店里,能惹多大麻煩?在一般人看來,頂多也是被工商部門查處,罰款了事。張某當初也抱著這樣的想法,不料,這批假貨來到海寧,還沒幫他賺到一分錢,就把他送上了法庭。
昨天,記者從海寧法院獲悉,張某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60萬元。在聽到判決的那一刻,身材高大的張某在法庭上“唉”的一聲彎下了腰。
假名牌放在秘密倉庫里
張某在海寧開店已有好多年。去年年底,張某為獲得更多利潤,便壯著膽子從廣州進了66個假冒“HERMES”、“CHANEL”商標的皮包和4條皮帶,共花了12000元。
假名牌產品隨張某來到海寧后,他總覺得不踏實。他不敢將這些東西放在店里,而是找了個面積只超過2平方米的秘密倉庫。“如果有人來問有沒有高仿名牌包,我再帶他們去那里看。”張某當初這么想。
但是,這批假皮包和假皮帶來到秘密倉庫后,還沒迎來一個顧客,卻先把工商人員引上了門。
今年3月,在一次例行檢查中,海寧工商部門將張某的這批假貨全部查獲。后經有關方面鑒定,這些假冒名牌包,涉案價值最低的要2萬元一個,最高的則要十余萬元一個,張某所進的假貨,涉案價值合計355萬余元。
法院又判刑又處罰金
12000元購置的假貨,涉案價值竟達355萬余元!這個數目,最終將張某送上法庭。
“我做生意以來,經常有客人上門來問有沒有一些高仿的名牌包。正是有客人想買這種包,有這種需求,我才進了這種包。”在法庭上,張某非常后悔地說,這批包的平均進價為每個300多元,可一個還沒賣出,就攤上事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商品還沒有賣出去就被查獲,屬于犯罪未遂,且張某在案發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60萬元,假冒的名牌產品予以沒收、銷毀。
“我知道名牌包很貴,但沒想到加起來要300多萬元。我孩子才13歲,我就留有案底;這兩年生意又不好做,60萬元的罰金啊,唉……”張某一臉痛苦。
法官說,罰金是按照涉案金額的二分之一到一倍認定的,由于張某存在從輕或減輕的情節,故最終判處罰金60萬元。
銷售額逾5萬元要入刑
總進價只有萬余元的假冒名牌產品,張某進貨后也準備每個包按數百元賣。他還沒賣一個,怎會付出如此慘重的代價?
法官說,我國《刑法》第214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法官表示,張某明知是假名牌包仍進行銷售,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他在銷售前被工商部門查處,屬于犯罪未遂,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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