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書應否視為勞動合同
案例回放:2004年小王被一家公司聘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今年3月,公司聘任小王為企劃總監,并且頒發了聘期為兩年的聘任書,在聘任書中規定了其職責、待遇、期限等。前幾天,公司領導班子調整,新任經理說聘任書不是合同,讓小王回家休息,只發生活費。這讓小王十分疑惑,不知聘任書是否是合同?
當然,公司讓小王回家休息,只發生活費,這是單方變更其工作崗位。若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無權單方變更小王的工作崗位,否則為違法行為。
針對公司的違法行為,小王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60日內,向公司注冊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案例分析:這份聘任書應該視為勞動合同。
因為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7項必備條款:即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而該聘任書已基本具備以上7項必備條款,且小王一直在該公司工作,領取工資。聘任書中也明確注明了聘用期限、聘用人員的職責、工作內容、待遇等。所以,該聘任書應視為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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