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產能否享受產假待遇
【案情簡介】
小李是某針織制品廠的女工,與廠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懷孕近6個月后在一次意外事故中造成流產。廠方給了她一個月的產假,期間只發給50%的工資。
一個月后,小李來上班,要求按勞動合同規定給她全額工資并報銷醫療費,但廠方認為小李是流產不是生育,不能按合同規定給予生育待遇,于是雙方發生糾紛。
【案例評析】
雖然,《勞動法》對產假待遇作出了規定、而對流產待遇問題卻沒有作出明文規定,但這并不是說流產不屬于產假待遇的范疇。1988年9月4日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另外,1994年12月14日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由本人或所在企業持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死亡或流產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據此,該廠的做法是錯誤的,廠方必須給予小李全額工資,發放生育津貼,報銷醫療費。
責任編輯:vivi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