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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
2002年3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對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作了明確,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要內容如下.
是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二是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通知》所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涉及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1994年和1995年兩個通知中的有關規定?!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免稅項目的范圍,是指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94)財稅字第026號通知第十條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第十條規定:“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同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通知》與原有關規定相比,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一是縮小了增值稅征收范圍,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由原來的無論其售價是否超過原值一律征稅,改為只對售價超過原值的征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二是降低了稅負,由原來6%(銷售舊貨4%,見國稅發[1998]122號通知)的征收率,改為統一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是采取了稅額式減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計算出應納稅款,然后再減半,約合價內稅1.923%。四是統一了征免稅口徑,即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所有固定資產是征稅還是免稅,均按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中規定的三個條件來界定。五是對舊機動車經營單位專門做出了規定,規定中的銷售舊機動車應當包括銷售應征消費稅和不征消費稅的各類機動車和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實際上稅負與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相同。但舊機動車經營單位和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仍應執行國稅函發[1995]288號通知以及條例、細則和《通知》中的相關規定。
從以上這些變化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納稅人出售固定資產等舊貨采取寬松的稅收政策,旨在利用稅收的調節作用減輕企業負擔。
對財稅[2002]29號文件的規定,一部分人理解為應稅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應該是銷售收入直接乘以4%的征收率再減半征收。例如假設該固定資產售價10000元,應納稅額應該是10000×4%×50%=200元。一部分人認為固定資產在銷售時售價是含稅的,應該換算成不合稅銷售額再計算應納稅額,如上例,即10000/(1+4%)×4%×50%=192元。筆者認為,只有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才是不含增值稅的,其他均含有增值稅額,應該在計算其應交稅金時先依征收率換算成不含稅的銷售額,再計算應納稅額,比如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抵扣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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