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問題的通知
財綜[2008]50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的規定,為減輕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經濟負擔,支持災后恢復重建,現將對受災嚴重地區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對受災嚴重地區內的有關企業,免收下列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對建筑企業,全部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額測定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設施補償費、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鐵路工程質量監督費。
(二)對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石油(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費、采礦登記費、礦產資源勘查登記費。
(三)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
(四)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
(五)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
(六)對電力企業全部免收電力監管費。
二、在落實對金融企業的分支機構免收銀行業監管費、保險業務監管費和證券市場監管費政策時,由相關監管機構根據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的資產、營業收入及占其所屬企業法人資產、營業收入比例等情況,相應核減其所屬企業法人的繳費數額。
三、四川、甘肅、陜西省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準屬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同時,各地要堅決取消違規出臺的各種亂收費項目。
四、其他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到受災嚴重地區新建企業、幫助災區恢復生產,享受上述收費減免政策。
五、為支持災區的礦山企業恢復生產和發展,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將四川、甘肅、陜西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央分成部分全額留給地方。執收單位收取上述收入后直接繳入地方國庫,具體政策由四川、甘肅、陜西省人民政府規定。
六、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策,是國家為促進災區恢復重建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切實抓好落實工作,并及時將本地區、本部門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四川、甘肅、陜西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駐四川、甘肅、陜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落實本通知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落實政策的部門和單位,要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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