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進口銅版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3號(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進口銅版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2003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反傾銷調查結果,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征收反傾銷稅,征稅時間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為5年。在征稅期限屆滿之際,應國內相關企業的申請,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就執行中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6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銅版紙,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48號公告和2007年第12號公告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8年第49號公告(略)
海關總署
二○○八年八月五-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