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臺港澳司負責人解讀《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問:《協議》主要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答:《協議》包含文本和2個附件。文本包括序言和4章24條,4章為:總則、義務與規范、具體承諾、其他條款;24條為:目標、定義、范圍、公平待遇、訊息公開與提供、管理規范、商業行為、緊急情況的磋商、支付和轉移、確保對外收支平衡的限制、例外、合作、市場開放、其他承諾、具體承諾表、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承諾表的修改、聯系機制、審議、爭端解決、文書格式、附件、修正、生效;2個附件為: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問:根據《協議》,雙方各有哪些開放承諾?
答:根據《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具體承諾表”,雙方開放承諾共144條,涉及100多個服務行業,范圍涵蓋了商業、通訊、建筑、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游、娛樂文化和體育、運輸、金融等。其中大陸方面開放承諾80條(非金融領域開放承諾65條,金融領域15條),是在大陸加入WTO承諾基礎上的進一步開放;臺灣方面開放承諾64條(非金融領域開放承諾55條,金融領域9條),是在臺灣開放陸資入島基礎上的進一步開放。
問:與其它類似經貿協議相比,該《協議》有何獨特之處?
答:一是開放水平高、涵蓋面廣。雙方開放承諾共144條,涉及100多個服務行業。其中,大陸在加入WTO承諾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臺開放,一次性作出80條開放承諾,在大陸已簽署的類似協議中并不多見。
二是突出兩岸特色。其一,雙方著眼于兩岸服務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就同步推進正常化和自由化作出合理安排。其二,大陸充分理解臺灣經濟和社會現狀,未要求臺灣對大陸開放專業領域,展現了大陸最大的誠意和善意。
三是利用現有機制,持續推進相互開放。2011年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經合會)第一次例會成立了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兩年多來,在經合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的努力下,雙方積極推進《協議》商談,并成功簽署《協議》。根據《協議》規定,未來雙方可根據需求,繼續通過服務貿易工作小組持續推進兩岸相互開放,不斷提升兩岸服務業整體水平。
問:該《協議》的簽署,對兩岸服務貿易發展和合作有何意義?
答:第一,為兩岸之間最終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礎。《協議》簽署后,雙方將在100多個服務行業進一步擴大開放,包括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取消股權限制、放寬經營范圍和經營地域、下放審批權限及為市場準入提供便利等等。《協議》還規定雙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這些都為兩岸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礎。
第二,有助于加速兩岸服務業融合、互補,共同提升兩岸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在臺灣,2012年服務業占其GDP的比重約72%,就業人口比重也長期保持近60%,是臺灣經濟增長的核心動力。在大陸,2012年服務業占GDP的比重約45%,“十二五”規劃已將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服務業發展空間廣闊。《協議》簽署后,雙方將在100多個服務行業相互開放市場,大陸擁有廣闊的市場資源,臺灣擁有先進的服務管理水平,兩岸服務業的相互開放有利于優勢互補、共享商機,共同提升國際競爭力,是一件互利雙贏的好事。
第三,有助于擴大兩岸民眾的受惠面。從ECFA早期收獲實施情況判斷,《協議》不僅有利于兩岸業者受益,也有助于民眾享受更多便利優質的服務。ECFA早期收獲優惠措施僅涉及20個服務行業,但自2010年10月實施以來,臺灣已有226家企業或機構受惠,大陸也有82個赴臺投資案件獲得批準。《協議》將在早期收獲基礎上更大范圍地開放市場,為兩岸服務業合作提供更大程度的優惠和便利,無疑將進一步擴大兩岸民眾的受惠面,增進兩岸同胞福祉。
問:《協議》的開放承諾何時實施?下一步是否簽署補充協議,進一步開放市場?
答:根據《協議》第二十四條規定,《協議》所列市場開放承諾將在《協議》生效后盡速實施。商務部將會同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盡快出臺相關配套措施。
服務貿易領域寬、涉及面廣的特性決定了其開放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根據《協議》文本第十六條規定,未來雙方可視需要,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問:《協議》實施過程中如出現問題,如何處理?
答:根據《協議》規定,經合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將負責處理《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包括負責協調和解決《協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2011年1月,經合會在海協會與臺灣海基會框架下正式成立,負責ECFA的執行和磋商,以及與ECFA有關的其他事項。同年2月經合會召開第一次例會,會上成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爭端解決、產業合作、海關合作6個工作小組,并正式啟動ECFA后續協議的商談工作。經合會迄今已召開了4次例會,推動了兩岸投保協議和服務貿易協議的成功簽署,推進貨物貿易、爭端解決協議商談工作有序進行,督促ECFA早期收獲計劃有效落實并不斷擴大執行成效。
問:對《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如何處理?
答:目前,雙方正就ECFA及其后續協議,包括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解決程序進行磋商。在該爭端解決協議達成并生效之前,對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可以由雙方通過協商解決,或提交經合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問:什么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為什么要辦理“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哪些企業需要辦理?如何辦理?
答:“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實際上就是服務貿易的“原產地證書”,是為了防止第三方搭便車,對服務提供者資質進行審查的規定,是服務貿易通行規則之一。根據協議附件二規定,凡是計劃利用ECFA開放承諾中超出入世承諾水平的優惠措施,到對方設立商業存在的服務提供者都必須先申請辦理“服務提供者證明書”。舉例說明,如果一家大陸企業計劃利用某一ECFA優惠措施到臺灣投資,設立商業機構,該優惠措施超出了臺灣入世承諾水平,則這家大陸企業需要向大陸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具體申請部門和申請流程將另行公布。
問:《協議》實施后,是否影響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獲的繼續實施?
答:不會影響。《協議》是在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獲基礎上的進一步開放,《協議》文本中關于兩岸服務貿易的相關規范同樣適用于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開放措施。另外,根據ECFA規定,《協議》生效后,ECFA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將終止適用,ECFA服務貿易早期收獲開放措施將一并適用本《協議》附件二關于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問:《協議》文本第十七條提到“承諾表的修改”,是否意味著承諾表具有不確定性?
答:不是。首先,修改承諾的時間須在該承諾實施三年以后;其次,對于低于承諾方入世承諾水平的承諾只能朝更加開放的方向修改,不得撤銷,也不受三年實施時間的限制;再次,修改承諾之前必須履行通知程序、補償性調整磋商程序等,這就意味著承諾表的修改或撤銷不具有隨意性。
問:《協議》中的服務提供者能否受到《兩岸投保協議》對投資者的保護?
答:依據《兩岸投保協議》規定,其保護對象是兩岸投資者及其投資,不論是在農業、制造業還是在服務業領域,只要是以WTO規定的服務提供模式中商業存在形式提供服務的,其本質上均屬投資范疇,此類服務提供者均可援引《兩岸投保協議》的相關規定獲得保護。
問:如何理解《協議》文本中關于資格要求、資格程序等不能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壁壘的規定?
答:為了規范行業管理并保證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對于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服務行業,兩岸均有相應的專業資格和程序要求,如建筑、醫療、會計、金融等行業。按照《協議》規定,這意味著雙方關于資格要求、資格程序的標準和規定必須公開、客觀、透明、合理。審批部門不能以申請者無法負擔的資格要求或資格程序作為不予批準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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