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辦結首例涉外仲裁執行監督案
一件訴訟標的額達1000余萬元人民幣、申訴達4年之久的涉外仲裁執行案,在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的依法監督下,寧波市中級法院對案件恢復執行。近日,被執行人將最后的159萬余元匯入法院執行賬戶。該案系寧波市首例涉外仲裁執行監督案。
該案的執行監督申請人為瑞克B李普薩有限公司(下稱瑞克公司),是一家西班牙公司。該公司與寧波某上市集團公司(下稱某集團公司)發生技術開發合同糾紛,后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某集團公司應向瑞克公司支付90.75萬歐元及仲裁費人民幣20.8161萬元。
根據生效的仲裁裁定,瑞克公司向寧波市中級法院申請執行。2007年12月,寧波市中院向某集團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某集團公司分多次支付90.75萬歐元本金。2009年12月,寧波市中院以執行和解的方式執行結案,逾期遲延履行金和仲裁費未予執行。
之后,瑞克公司德國籍股東通過德國領事館多次致函寧波市政府及浙江省高級法院,請求督促執結此案,但始終沒有結果。2013年,瑞克公司向寧波市檢察院反映本案執行問題。根據修改后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執行監督權,該院決定依法立案調查。
在聽取瑞克公司反映的情況后,案件承辦人向寧波市中院調取了執行案卷,并在審查案卷時發現,在某集團公司與瑞克公司未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下,中院以執行和解的方式執行結案、歸檔,這一行為存在違法性。
寧波市檢察院又對某集團公司進行調查。該公司認為,其已累計交納了90.75萬歐元的執行款項,但在事后發現,其僅需付68.0625萬歐元的本金,余款22.6875萬歐元是需由其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因此多次要求瑞克公司返還多支付的22.6875萬歐元,由其代為繳納或瑞克公司自行繳清。但瑞克公司拒不繳清稅款,也不返還多支付款項。該公司認為,如瑞克公司繼續向其主張利息與仲裁費,則應先繳清全部稅款并提供相應完稅證明。
之后,寧波市檢察院邀請有關專家與資深執行法官,對本案進行了研討與交流,并走訪稅務部門,最終確認某集團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執行款納稅與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某集團公司如認為瑞克公司逃稅,可以向有關稅務機關舉報,但不得以此阻滯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013年11月,寧波市檢察院向寧波市中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認為除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款項外,某集團公司還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院對生效仲裁裁決所確定的內容超過法定期限未予全部執行,違反法律規定;在瑞克公司與某集團公司未達成執行和解的情況下,中院以執行和解的方式結案,違反法律規定;建議中院及時采取措施,盡快將本案執行完畢,糾正執行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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